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命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伍某等人发生冲突,并持刀将伍某刺伤致死。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将根据现有信息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朱某某所犯的罪名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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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 局的通报,案发当日,朱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惠王陵东路路段时,与小型轿车驾驶员贾某某及其同乘人员伍某、贾某因行车纠纷发生口角。随后,朱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伍某刺伤,伍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被警方迅速控制,并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朱某某持刀将伍某刺伤,并导致伍某死亡。这一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后果极为严重,属于致人死亡的情况。因此,朱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 其他可能构成的罪名排除
故意杀人罪:虽然朱某某的行为导致了伍某的死亡,但根据目前的案情描述,并未明确表明朱某某有预谋或故意杀人的动机。因此,在没有更多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宜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通常涉及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等行为。本案中,朱某某与伍某等人因行车纠纷发生冲突,属于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因此,朱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目前的案情描述和相关法律规定,朱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结论是基于朱某某持刀将伍某刺伤并导致其死亡的事实,以及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律构成要件得出的。当然,随着案件的进一步侦办和更多证据的收集,最终罪名可能会有所调整。关注我,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枚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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