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似乎一直坚信真理是被发现、被揭示出来的,却没有深究过它们到底是被谁创造出来的?
——坤鹏论
第十一卷第一章(3)
原文:
大家又可讨论我们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理论;
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解释:
大家又可以探讨我们这门科学是否主要是在研究所谓要素的各个理论;
大家以为所有组合事物中存在有各类要素。
原文:
但,这也该想到我们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性的;
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象,
照这道理,学术应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
解释:
因为所有的公式及科学都是以普遍性原则为对象而不是最低种类为对象,
照此说来,科学应该是对最高种的研究。
原文:
这些,最后将归结于“实是与元一”;
因为这些在本体上为各个原理之基始,而涵融着万物;
倘“一”与“是”消灭,则万物亦当与之俱灭;
因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一”为“是”。
解释:
最后这些都会归于“实是和元一”;
因为这些于实体上就是各个原理的基础起始,而包含万物;
如果“一”与“是”消失了,那么一切都将与它们一起消失,不复存在;
因为每一个事物都是在自为其“一”与为“是”。
原文:
但“一与是”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谓于事物之所同,
不云谓其所异,凭这样的命意,我们似乎不能拿“一与是”当作科属和原理。
解释:
但是“一与是”该当凭其差异为称谓,种则是事物之所相同的称谓,比如:人是所有个体人的称谓。
原文:
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
则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单,
(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
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毋宁以品种为原理。
解释:
但是,如果说较为简单的较之于较为复杂的更接近原理,
则种中最低的属就是较种为简单,
(因为属不可区分,而种则可以分为许多属,)
那么,与其认为种是原理,毋宁说属是原理了。
原文:
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处立异,
而由这差异以破坏科属的范围,
那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
因为事物之能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性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
这些与其它类此诸问题是令人迷惑的。
解释:
如果说属是相同种中的不同,
而因这不同破坏了种的范围,
那么,种应该更为接近原理才对;
因为事物能包含另一事物的破坏性就应该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
这些问题和其他许多类似问题都是令人困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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