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西安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西安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调整的通告,其中包括调整申请条件、部分租金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及限额、申请资料及程序等等多个内容,通告执行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
那么此次通告中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标准都有了哪些变化?又有哪些朋友可以申请呢?
一起来看看。
|公共租赁住房适合哪些人群?
西安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和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户籍中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有稳定职业且在西安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申请人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每一款中的所有条件,包括“城六区”户籍家庭、本市非城六区户籍家庭以及非本市户籍家庭3种情况:
1、“城六区”户籍家庭
a、具有西安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
b、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
c、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
2、本市非城六区户籍家庭
a、具有本市西咸新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
b、在本市城六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且在城六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在缴和在缴存状态。其中工作单位须与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一致。
c、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
d、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
3、非本市户籍家庭
a、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
b、在本市城六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且在城六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在缴和在缴存状态。其中工作单位须与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一致。
c、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
d、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
e、单身人员需年满28周岁。
| 此次通告中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有何变化?
将“非本市城六区户籍家庭”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条件调整为须在西安城六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且在城六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在缴和在缴存状态。
其中工作单位须与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一致。
将“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条件调整为须在本市城六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且在城六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在缴和在缴存状态。
其中工作单位须与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一致。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年龄准入标准调整至年满28周岁。
同时,所有申请家庭还需满足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未在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标准限额。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认定标准有何变化?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2.89元/㎡)的保障对象进行调整,调整后为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本市城六区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住房困难人员。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的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认定标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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