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看到有人发曾武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期限自2024年11月19日至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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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到各群里看看消息,发现这事还是真的。前段时间,我写过听闻曾武律师“拟”被行政拘留,现在看来是不“拟”了,而是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相信,曾武律师会提出相应复议和诉讼。结果如何,拭目以待吧。但无论未来是何种结果,这个事儿都将刑事辩护推向了一个新纪元——306之外的压制。

导致曾武律师被行政拘留的事件就是洛阳的法院未经审批而使用信号屏蔽器。(参《南方周末关于此事的报道》)

当下很多文章号称信号屏蔽器不存在人身伤害的可能性。但仔细看文章的作者或刊发单位,大部分是信号屏蔽器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而即便是这些卖方营销文案,也会强调一句“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信号屏蔽器不会对人身形成辐射”。

为什么卖方营销文案要强调这一句呢,因为信号屏蔽器就是有辐射。国内的施一公团队做过这方面的研究,有兴趣的,可以看相关《研究结果》。

信号屏蔽器的工作原理是无线电干扰,屏蔽器发射与手机通讯信号相同频率的电磁波,从而使手机无法识别有用电磁波,进而实现阻断手机使用的目的。

明白了信号屏蔽器的工作原理,就应该明白它跟手机一样,也对外发射电磁波信号,也会对人体产生一定辐射影响。而且,为了压制手机与基站之间的正常有用电磁波,信号屏蔽器的辐射功率一般会高于通话状态的手机。

虽然,电磁波辐射对人体身体健康到底有多大影响,目前尚无绝对性的定论。包括有些文章称正常使用手机不会影响人体健康,但此类文章百分百会强调“正常使用”。换言之,没有任何一篇文章敢下结论,一个人连续每天数小时地长时间手机通话,其所接触的电磁波辐射就是绝对安全的。

而信号屏蔽器的风险,恰恰就是长时间处于持续辐射状态。另外,信号屏蔽器的辐射距离也远超手机。很多法庭为了妨碍律师的手机通讯,往往是将信号屏蔽器安装在辩护席的桌子下方,好像只辐射律师似的。但事实上,无论是法官、书记员还是公诉人,都在辐射范围之内,如果大家都已经四五十岁,无欲无求也就罢了。反之,如果律师、书记员、公诉人还年轻,未来会出现何种身体变化,亦未可知。

1988年,环保总局出台《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 88),规定“对公众人群,频率在30-3000MHz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在一天24小时中,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场强平均值不能大于0.4瓦/平方米。”

(GB8702- 88)废止后,相关部门又出台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8702—2014、《区域电磁环境调查与评估方法(试行)》 HJ 1349—2024等技术标准。以《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为例,电磁环境是指“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注意,是“总和”,而非单台设备的功率标准。

明白了信号屏蔽器的技术原理,就可以更好理解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法律依据。

无线电管理关系到公众的通讯权利。大家都是法律人,我就不多说了。

而除了通讯权这样的宪法性权利之外,《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其实同样有技术因素。

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法律依据之所以强调”报备、审批“,并非单纯保障“形式合法”,也关乎信号屏蔽器的采购、安装、调试等技术问题。从人身安全标准来看,市面上存在大量辐射功率远超国标的三无产品。即便是符合国标的信号屏蔽器,其安装标准一般会要求保持人体距离两三米、尽量安装在墙壁之上、单位面积内不得出现多台屏蔽器、发射功率在合理范围之内等技术要求。

下图是《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关于“具体发射功率”与“电磁现象总和”的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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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合法的信号屏蔽器安装,不仅应当向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审批,由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来安装,安装后还需要进行模拟测试。否则,举个简单例子,即便是符合国标的产品,如果非专业人士随意设置高频发射功率,且单位面积内布设多台屏蔽器,两三台合格产品的辐射叠加,百分百就超过国标,并对人身造成影响。

还是前面说的那句话,如果各位业务能手长期承办重大敏感案件,高频率地遇到信号屏蔽场景,且相关产品未经过专业人员的调试和评测,未来会不会出现一些健康困扰,who knows。简单一句话,如今这庭审,为了不让律师用手机,已经不惜让全部诉讼参与者都被笼罩在辐射风险之下。

前面说的,都是站在电磁技术角度,抽象地聊一聊如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健康。最后聊聊曾武的个案。

这个事情,最初是以“毁坏公私财物”之名对曾武进行了一些调查,后续变更为扰乱单位秩序。坦率讲,我不知道曾武干扰了什么“秩序”。

涉案信号屏蔽器被安装在律师休息区。即便最高院有规定,重大敏感案件,可以使用信号屏蔽设备,那么,正当的解释也只是在庭审期间压制手机通讯功能。

在律师休息期间,干扰通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然,我知道有些观点认为——休庭期间也是“庭审活动中”。但这个观点存在明显的矛盾。

假设休庭期间也是“庭审”,那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司法礼仪规范》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此类”规范“的内容大同小异),都是强调:

庭审活动中应当说普通话,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不得玩游戏、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

如果短暂休庭也是”庭审活动中“,那么法官要不要遵守上述”庭审活动中“的司法礼仪,不离席、不走动、不接电话、不看其他文件?

如果今天没审完,休庭了,明天还要继续审。那么法官是不是晚上不回家?继续在法庭上遵守”庭审活动中“的司法礼仪,不离席、不走动、不接电话?

如果法官都能做到“休庭也是庭审活动中,不离席、不走动、不接电话、不看其他文件“。

ok,我可以接受“休庭也是庭审活动中”。反之,法官一敲法槌就走了,为什么还要求律师“休庭也是庭审活动中”呢?

最近,很多律师群里都在感慨,最近这段时间,各地法院都表现的极为强势。给律师限定发言时间的,将律师带出法庭的,如今又出现曾武被行政拘留。

不知道,未来还会不会出现类似的案例。但我相信,强势是不可能解决审辩冲突的。刑事辩护这几年,从死磕进化到刨坟辩护,刨坟辩护之后还有沉默辩护……审辩冲突不仅未见减弱,反而形式不断升级。

一声叹息吧。

作者:金宏伟,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