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靖远县法院乌兰法庭受理了一起土地房屋征收款分割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17年结婚,婚后张某将户口迁入王某所在户籍地址。2019年,王某家所在地方政府开展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以家庭户为单位,地方政府与王某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陆续支付了补偿款项。2023年张某与王某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张某向乌兰法庭起诉王某及其家人要求分割该补偿款。王某认为该补偿款依赖于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而产生,而该房屋及土地在其与张某结婚前就已存在,属于其父母所有,与张某结婚后未再增加土地及房屋,因此该补偿款应属其父母所有,张某对其不享有财产权,不应进行分割。且在补偿款中,仅有过渡费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补偿,其余项目均不按人口数量进行补偿,所以张某仅对过渡费享有权利,补偿款发放时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过渡费已用于夫妻生活开销,不再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因双方争议问题较多,本案未能进行调解。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在政府补偿款发放后,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家庭内部针对发放的补偿款已经进行了分割,补偿款共向王某分割了27万余元,当时尚在张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该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已向张某进行了分割,故不应再次进行分割,故法庭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靖远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案件事实出发,依法判决,让当事人用心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达到服判息诉、定纷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乌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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