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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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以下情况,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一、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补充责任(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那么,如果我们起诉公司,不确定股东是否有以上情形的,是否要列公司为被告?
在诉讼公司时,如果我们仅列公司为被告,那么在胜诉执行时,如果公司财产无法偿付债务,我们就需要按公司法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需要另诉解决。
因此,通常建议,即使暂时发现不了以上情况,也要将股东列为被告,同时诉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并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搜集以上相关证据。
如果找到相关证据,不用到执行局,即能将股东的责任进行确认,就可以一揽子解决执行中还要另诉追加股东的问题。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支持,也就不用考虑重新起诉。
那么如何写诉讼请求呢:
1、请求被告A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XX元。
2、请求被告B(A公司股东)在注册资本未实缴范围内为被告A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3、请求被告C(A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为被告A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4、请求被告D(A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被告E(A公司股东,因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以上诉请可以根据公司具体存在的情形增删,争取一次性解决被告公司所欠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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