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洛阳公安局洛龙分局对曾武律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期限自2024年11月19日至24日,此事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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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曾武发布“关于曾武律师休庭期间关闭信号屏蔽器被行政拘留5日的情况说明暨维权申请书”讲述事情的详细经过。
2024年9月20日,洛阳李伟平涉黑案正式开庭第一天,一进入法庭,该案的部分辩护人发现手机信号被屏蔽了,严重影响了辩护人辩护工作的展开,且屏蔽手机信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本案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与“重大敏感”也毫不沾边,各辩护人遂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要求恢复信号。对此,赵大地审判长称毫不知情。
上午十点左右,暂时休庭,辩护人在律师休息区休息,此时发现四周墙壁上挂着多达五六个的信号屏蔽器,并且男女厕所也各安装了一个。考虑到在法庭之外、律师休息的地方安装信号屏蔽器并不合法,且连续多个的信号屏蔽器辐射太大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为恢复手机信号,本人对违法安装的其中一个屏蔽器进行关闭。此时,恢复了一些微弱的信号。为维护合法的、完全的通信权利,本人试图关闭另一台信号屏蔽器,但由于位置较高,本人试着顶着手机关闭屏蔽器开关,不料,屏蔽器意外掉落。抬头一看,挂屏蔽器的墙上,赫然显现两颗细小的钉子。也即,仅用两颗小钉子悬挂信号屏蔽器。
2024年9月20日下午休庭后,18点左右,洛阳公安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对本人进行了传唤,由此开始了本人超12小时的通宵传唤。
洛阳公安将本人带到了洛阳公安执法办案中心进行了第一次询问,本人明确告知办案人员:1.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安装信号屏蔽器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未经许可安装无线设备干扰器;2.本人的行为是制止违法行为,并且关闭屏蔽器的行为是在休庭期间;3.本人需要恢复信号用于办公和处理家庭事务;4.多台信号屏蔽器辐射过大,损害人体健康;5.如果信号屏蔽器损害,本人愿意积极赔付。
当天晚上23时左右,办案人员对本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因本人所有行为均属正当,于是本人拒绝配合违法询问。
一小时后,办案人员又将本人带回等待室,准备进行第三次违法询问,本人依旧拒绝配合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告知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
2024年9月21日凌晨五点过,办案人员告知本人,以扰乱单位秩序拟作出处罚五日的行政处罚。本人提出复核,暂时未出结果。
9月21日早上7点34分,本人走出洛龙执法办案中心。
在本人走出洛龙执法办案中心的当天晚上,也即2024年9月21日晚,其中一名律师助理也被传唤,事由仍然是“扰乱单位秩序”,仅因其说了一句“可以用手机顶着关”。助理被传唤超过12小时,9月22日中午才走出办案中心。
9月23日18点半,洛龙公安再次骚扰,又将律师助理通宵传唤,此次,传唤超过24小时,直到9月24日才走出办案中心。同时,作出处罚5日的行政处罚。
9月27日,洛龙分局对曾武律师进行第二次传唤,对本人手机进行扣押,在酒店前台办理了扣押手续。洛龙分局于9月29日下午六时对本人手机进行了返还。
11月19日对曾武律师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曾武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自己并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一、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装信号屏蔽器是错误的、违法的。律师休息区装了5个信号屏蔽器,女厕所装了一个信号屏蔽器,该休息区是律师和家属辩护人休息时的活动空间,私自装信号屏蔽器明确违反法律依据,是侵犯辩护人通信权利的行为。
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本人关闭信号屏蔽器是为了制止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没有扰乱任何秩序
洛阳李伟平案并不属于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洛阳中院在法庭内外采取屏蔽网络的必要技术措施是违法的。这个“重大敏感案件”有明确规定,正在审理的洛阳李伟平案件并不属于这个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本意见所称“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综上,洛阳中院李伟平案不属于上述四类案件。屏蔽信号违法。
同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明确回复洛阳中院使用信号屏蔽器没有许可文件,证明了洛阳中院使用信号屏蔽器是违法的。本人关闭信号屏蔽器反而是制止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让手机恢复信号,是维护律师和家属辩护人合法享有的通讯权利。
此外,9月22日,洛阳中院将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已经主动关闭,此后也没有再开启,这也充分证明了关闭信号屏蔽器并不会扰乱单位秩序。
三、鉴于信号屏蔽器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影响,本人及时纠正中院违法行为,关闭信号屏蔽器具有正当性。
信号屏蔽器对人的大脑具有伤害性,并且安装信号屏蔽器应当远离人体30-50米,然而律师休息区的屏蔽器每隔5米一个,且就在律师休息的沙发头上,仅仅2米多,本人及时纠正中院违法行为,关闭信号屏蔽器没有任何问题。
四、根据行政法比例原则,洛阳中院违法在先,本人关闭信号屏蔽器,对曾武律师处罚五日的行政拘留措施,明显不符合。何况根本不构成、不成立行政违法行为。
最后,曾武向有关部门申请依法维权,维护律师权益,沟通协调洛龙分局撤销曾武律师的行政处罚,同时曾武律师将依法行政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飞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律师也是依法治国的守护者,他们试图在每个案件中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推动法治中国的实现。所以,尽管律师可能会因为司法不公等问题而提出尖锐的批评,但不可否认他们是法治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
令人惊讶的是,洛阳警方仅仅因为曾武律师试图自行关闭律师休息室内未经许可设置且对通信权造成严重干扰的手机信号屏蔽器导致屏蔽器不慎掉落这样一个轻微行为,就要对曾武律师实施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样的行为到底是为了执法还是对律师的职业报复。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作为人民的一份子,去法院办事,难道法院的任何设施设备都不能碰?一个无心之举都要上升到治安处罚的高度?于法于理都难言正当吧。
后续如何,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