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段纯中队民警在三双线1公里路段巡逻时,对车牌号为晋K1***8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身上有明显的酒味。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3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10月9日3时17分,直属二大队民警在龙湖街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AX9***的小型汽车调头行驶,形迹可疑,民警上前询问,司机承认自己喝酒,民警将其带至检查点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1月13日23时00分左右,直属二大队一中队在定阳路与龙湖街交叉口例行检查,发现一辆晋A51***白色宝骏牌小型汽车,该车驾驶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4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助编:祁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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