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有的被告心存侥幸或有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自己不到庭参加诉讼或中途退庭,案件就无法开庭审理,就不用承担相应责任,可事实恰恰相反。

小黄和小飞原是朋友,2018至2020年间,小飞多次向小黄借款,共计7.7万元。后小飞归还小黄借款本金6200元,小黄多次催要剩余本金7.08万元,但小飞至今未归还,小黄遂将小飞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

今年8月12日,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小黄到庭参加诉讼,小飞通过视频方式参加诉讼。庭审中,小飞口头答辩,表示小黄所说的金额不正确。随后未经法庭允许直接挂断视频中途退庭。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判决由小飞归还小黄借款本金7.08万元。

  【法官提醒】

作为被告,应诉既是诉讼义务,又是诉讼权利。到庭应诉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而且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接到法院开庭通知时,只有按时到庭且不任性中途退庭,才能确保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得到充分表达,确保每一方声音都能被听到,每一项诉求都能得到公正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席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