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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今年11月以来,虽然刚入初冬,却让人感到彻骨寒意。

凛冬将至。

我前两天写了一篇,简单回顾了这痛彻心扉的九天。

这里暂时不讨论进入黑色初冬的原因,我们仅就在法律层面讨论。

这三起事件中的三名主角,我们姑且称之为老樊(62岁)、小徐(21岁)、中黄(39岁),他们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目前的情况,老樊(62岁)、小徐(21岁)、中黄(39岁)涉嫌的都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老樊(62岁)、小徐(21岁)属于造成多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基本确定都是死刑立即执行,而且一向龟速的省高院二审和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都会光速推进,说不定过年前老樊(62岁)和小徐(21岁)就可以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了。

中黄(39岁)由于未造成人员死亡,结果可能会稍好一些,较大可能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从量刑的角度上,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正义,告慰死伤群众。

但是,我觉得,如果仅以这样的罪名刑事处理,可能还不完善。

有些罪名应该适用。

那就是刑法中的涉恐罪名。

我们如果分析一下这三起事件,会发现小徐(21岁)的情况与老樊(62岁)、中黄(39岁)有明显的不一样。

哪里不一样?

小徐(21岁)明确提出了不限于个人利益的诉求:推动某部法律的进步。

虽然这种诉求看起来还比较粗糙,但这已经是一种脱离个人目的,追求政治、意识形态目的的雏形了。

我们看一下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根据该法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对恐怖活动的定义:“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

对恐怖事件的定义:“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你对照一下小徐(21岁)的行为性质,除了不符合组织特征,没有达到三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的要求以外,其他特征都已经符合。

那么,组织特征就真的一定需要三人以上吗?

我不这样认为。

这种带有政治、意识形态诉求的涉恐行为,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是可以做到去中心化的,原子化的个体在受到打击后情绪失控,内心可能支持一些提出政治、意识形态的诉求的团体,但与这些团体仅仅是思想上的认可,与之没有联络,在情绪超过一定临界点后,就独自独自进行准备,开展活动,并在活动中提出一些带有政治、意识形态的诉求。

这,就是所谓的“孤狼式恐袭”(lone-wolf terrorist)。

我认为,这种去中心化的“孤狼式恐袭”,在社会治理中是非常难以防范和发现的,值得公共安全管理部门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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