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送法上门促和谐

依法调解兑现暖民心

为务实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依法一体推进立审执工作。近日,松潘县人民法院高效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促成当事人当即履行赔偿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有效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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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当即履行赔偿金)

(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2024年2月26日,被告洛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213国道因路面结冰侧滑与对向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某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洛某某负全部责任。泽某为洛某某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洛某某与泽某系父子关系,案涉车辆未年检,也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无果后,王某某将洛某某和泽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24年11月13日,我院开庭审理后,原告王某某称其家庭经济困难,强烈要求兑现,而二被告称其由于缺乏文化和法律知识,没有购买车辆保险,加之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自行赔付,不愿调解,导致案件化解陷入僵局。为依法妥善化解案件,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案件承办人在休庭期间前往原告王某某居住地雅安了解核实情况,对原告进行释法明理和情绪疏导,引导原告王某某配合案件协商调解工作。原告王某某在被法院工作人员真情打动后,同意与二被告协商化解案件。

(原告王某某家中了解家庭情况,开展释法明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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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家中了解家庭情况,开展释法明理工作)

经与原告沟通后,案件承办人随即和懂藏语的工作人员前往二被告居住地若尔盖县了解核实情况,得知二被告文化较低,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后,积极协调当地基层组织一道对二被告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政策宣讲,指出应当承担责任的缘由,今后驾驶车辆的注意事项,并将原告王某某愿意协商调解的意愿告知二被告。被告洛某某、泽某在明白法律和政策规定后,表示愿意同原告协商化解案件,但称因其家庭的放牧点偏远,不便到法院协商化解案件,要求到其居住地就地组织调解工作。

案件承办人将案情和双方当事人意愿告知法院主要领导后,主要领导立即决定为方便群众就近化解矛盾,减轻诉累,指派由案件承办人和双语法官助理组成调解工作组前往二被告居住地化解案件,组织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二被告面对面协商调解。2024年11月20日,案件调解组一行前往若尔盖县辖曼镇组织调解,经过耐心的法、理、情引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洛某某和泽某在调解现场当即支付了105000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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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居住地就地组织调解)

被告泽某在调解后紧紧握住案件

承办人的手表示:“人民法官为人民,

你们是人民的好法官!

感谢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和付出,

以后我将积极守法,用好法律和政策

来保护自己和他人!”。

今后,松潘县法院将以创建“

枫桥式法庭”为契机,认真践行

“如我在诉”的能动司法理念,

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活动,

减少案件当事人诉累,提升群众法治意识,

着力维护好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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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握手言和)

(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必要保障。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供稿】民事审判庭

【编辑】综合办

【签发】施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