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巧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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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正在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看守所服刑的某乡镇民营企业家朱某某拿到一张来之不易的《准予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在拘役期间回家1天。这次短暂的“回家”,是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有益探索。
朱某某是枞阳县某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该厂主要从事服装外贸出口和代加工服务,有20余名员工,年产值100万元左右,生产效益稳定。
2024年3月4日,朱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交付枞阳县看守所执行刑罚。3月19日,已服刑半个月的朱某某在接受驻所检察官、枞阳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汪根圣的教育谈话时,表达了对自己服装厂经营前景的担忧。
原来,以往制衣厂里的大小事务主要由朱某某一人打理操办,家人对厂里的生产经营情况均不了解,当时正值交货期且临近月底,贸易洽谈、货款结算、员工工资发放等重要事务都亟待处理,朱某某担心因不及时处理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进而影响公司信誉和效益。
对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驻所检察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在与朱某某的教育谈话过程中,汪根圣主动向其普法拘役罪犯拥有“回家权”后,担心企业经营管理陷入困境的朱某某当场提出“能否回家处理一下厂里的事情再回看守所继续服刑”的请求。
拘役罪犯“回家权”,是刑法中明文规定拘役罪犯可以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这一条款在现实执行中却遇到不少难题。
“虽然刑法中明确规定拘役罪犯的‘回家权’,但因为缺乏相关制度规范,在落实过程中存在执行难、监管难等问题,使这一条款未被有效‘激活’,成为‘沉睡’条款。”汪根圣说。
听到朱某某的诉求后,汪根圣围绕朱某某请假理由的正当性、请假回家的必要性以及回家期间的社会危险性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查询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实地走访企业、找管教民警了解情况、与朱某某同监室人员询问谈话等工作,证实朱某某反映情况属实,其请假回家处理企业经营性事务确有必要。不过,在与看守所负责人沟通协调过程中,出于对罪犯监管风险的审慎考虑,看守所对批准拘役罪犯“回家”有诸多顾虑,也尚无先例可循。
2021年6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创新建立“民营企业家直接约见检察长”制度,检察长可通过接访民营企业家,第一时间了解民营企业诉求。鉴于朱某某既是服刑罪犯,又是企业负责人,枞阳县检察院启动“民营企业家直接约见检察长”制度,及时安排朱某某约见枞阳县检察院检察长江家丰,由检察长面对面倾听其合理诉求,进一步掌握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更全面地了解朱某某的认罪悔过态度和回家动机。
3月21日,枞阳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枞阳县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批准朱某某回家一到两天。收到检察建议后,看守所采纳检察建议,并于3月28日批准朱某某请假回家1天。3月29日,朱某某在办完工资结算、催要款项等重要事务后按时回看守所服刑。得益于此次回家,朱某某的制衣厂经营运转没有受到影响。
据了解,这是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拘役罪犯“回家权”法律监督案,在安徽省也属首例。
“拘役罪犯‘回家权’的适用,在铜陵市甚至安徽省都很少见,但是既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我们就要大胆适用。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动,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对于如何厚植营商环境的法治土壤,我们的思考是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一定要‘实’且‘到位’,对于企业家的诉求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努力以专业化检察履职护航企业发展,为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江家丰说。
今年5月,以此案为契机,枞阳县检察院结合“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联合枞阳县公安局制定《枞阳县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拘役罪犯“回家”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权益救济等关键性问题,从机制层面规范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落地落实。
“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既是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现代司法文明与进步的应有之义,更是感化罪犯迷途知返、回归社会的有力举措。通过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地落实,实现个案突破到走向‘机制常态’,让冰冷的法律条文变成有温度的司法,使老百姓真正得到法律公正的实惠。”江家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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