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二审发改案件常见类型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行政二审案件代理的成功改判或者发回,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找准一审法院判决中出现的关键问题,方能获得二审法院的采纳与改判。
一、行政二审发改案件的法律规定
( 一)二 审法院的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二 ) 二 审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常见发改案件类型
( 一) 程序方面
1.送达程序不合法。
2.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即作出认定的。
3.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未作审查处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
4.人民法院转换诉讼程序,或者临时更换审判组织人员,未告知申请回避的。
( 二 ) 认定事实方面
1.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不清。
2.对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认定不当。
3.对证据的采信和认定不当,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4.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错误。
( 三) 适用法律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违背法律规定的。
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特别提示:以上情形和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出后,就可能导致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同时,由于部分刚执业的律师对诉讼程序不一定全面了解,其在书写上诉状或者制作代理词时,对照前述所列,能够很快找到上诉要点,并构建上诉代理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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