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燃气企业对私拉乱扯、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和违规使用燃气拒不整改的用户采取停气措施。
这样的规定对国人来说并不陌生。
其实,不只是燃气企业,如供电企业、石化企业等都可能存在这样的条款,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
但我们如果问一下,这样的规定合法合理吗?
毕竟燃气企业也不过是一家企业,停气措施是行政手段。
这一定是我们多想了,因为存在即倒是。
2
但偏偏有个公民不信这个邪。
2022年7月,根据公民审查建议,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市政府制定的《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管道燃气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审查。《
意见》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强制要求燃气用户安装使用指定燃气设施是否侵害公民合法权益。(2)燃气企业对私拉乱扯、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和违规使用燃气拒不整改的用户采取停气措施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审查建议后,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于2022年8月联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就《意见》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备案审查听证会,市政府办公室、城市管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民代表、律师代表、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受邀市人大代表等参加听证会。
会上,《意见》起草单位介绍了文件的制定情况、主要内容、相关依据、实际执行情况;公民代表说明提出审查建议的理由,阐述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关事实;市司法局、律师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就《意见》出台的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以及执行中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建议。
4
随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总结各方意见基础上,现场提出审查意见,认为《意见》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在实际执行中易造成误解,建议制定机关修改相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当场表示将认真研究修改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关于燃气企业有权对燃气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的规定。《意见》规定,“对私拉乱扯、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和违规使用燃气拒不整改的,由管道燃气企业采取停气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某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市政府规章《某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燃气居民用户,对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其及时进行整改;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据此,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才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及时恢复供气。
5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精神和供用气合同相关规定,确保燃气连续供应既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义务,也是燃气用户的权利,应当慎重采取停止供气的措施。
《意见》关于采取停气措施的规定省略了“书面告知,提醒整改”等前置程序,以及“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前提情节,直接授权“管道燃气企业采取停气措施”,与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规定不一致。
同时,该规定与关于全面推行不锈钢波纹软管、智能气表等改造工程的规定是在《意见》同一条款中规定的,容易造成不改造就停止供气的误解。
6
听证会后,市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问题,2022年10月,市政府对《意见》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要求燃气公司正确解读和适用文件,不得强制要求改造,不得指定企业改造,依法慎用停气措施。
此外,对群众反映的燃气改造费用较高的问题,采用由燃气公司出资改造等方式减轻燃气用户负担,个别老旧小区改造由政府补贴,免费改造提升。
7
202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探索建立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适时发布体现地方立法共性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其中3件典型案例作为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案例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备案审查工作案例2024年第1号: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城市供水管理、房地产限售和燃气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审查案例。
8
备案审查工作案例2024年第1号告诉我们:经常见到的东西不一定对,官老爷出的文件也不一定对。
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