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景区遭遇“宰客事件”后,第一时间往往选择报警。这当然没错。可是,警察处理的结果常常会让游客失望。不少报警游客的感受是:警察到达现场后,就是“和稀泥”、不作为,甚至还帮店家说话!
于是,很多游客便认为警察和店家一起欺负外地人。可是,我们在理解游客急切需要帮助的心情同时,也要理解警察的工作,因为他们的工作职能也有范围限制,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不能越权处理不属于他们职权以内的事儿。
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公安部先后出台发布《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等规定,以约束公安机关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
具体到宰客纠纷,下面的情况发生时,警察有权进行现场处置:
1、商家强迫交易、诈骗或敲诈勒索;
2、消费者消费后,不结账;
3、双方动手打架,闹出了治安案件。
以上三条,第三条和第二条有没有发生,都是很明显的;而第一条,则需要足够的证据证明。以2015年的“青岛38元大虾”事件为例:三条当中,第三条没有发生,警察的精力就要集中到处理第一条、第二条。具体说来,就是一方面要求游客给店主结账,一方面根据游客提供的证据,处理店家的强迫交易、诈骗或敲诈勒索。
本案中,游客要想让警察按照诈骗处理,就得向警察提供证据、证明店主确实说过38块钱是一份大虾,而不是一只。在这点上,游客是没有有力证据的,反倒是店家的菜谱上有“以上海鲜以个计费”的字样。
同理,要想证明店主敲诈,或者强迫交易,也都得向警察提供证据。请注意,证据如果仅凭口说、如果对方不认账是不行的!即使你对天发誓说自己说的一切属实,警方也不会轻易采信的。你得有录音、录像,或者书面的文字证据,或者店主自己亲口承认。
如果没有有力证据,警方只能视为消费纠纷。大家要知道,如果只是消费纠纷,比如此案、仅仅是因为店主将一只虾卖38元,警察是不可以处置店主的,因为警察根本无权认定这顿海鲜、合法的价格到底多少钱。
更直白一些说,在宰客纠纷中,如果双方打起了架,警察要管;如果游客吃饭不给钱,警察要管;可是,店主问游客具体要多少钱,警察管不了。正因如此,游客被宰后,即便警察出面、也常常无法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换句话说就是,警察不处理宰客的店家,不一定真的是出于偏袒。
诸如店家招揽生意时的不实介绍、收费的不合理……等引起的消费纠纷,属于物价和工商部门(现在都属于市场监管局)负责,不归警察。所以警察协调宰客纠纷时,往往都会叮嘱游客先把钱付给店老板,然后留好证据、继续维权。
消费纠纷,价格方面的问题归物价局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而消费纠纷中的服务和虚假宣传,归工商局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有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请注意上面两个部门的处理维权的期限,时间都可能会长达7个工作日。这是一场漫长的等待,对外地游客来说,因为时间精力耗不起、往往都会放弃。所以,一旦经过警察协调、游客把钱给了店家,就多意味着游客自认倒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游客把自己被宰的经过在网上大量传播、成为舆情热点,常常就会得到妥善的、有效率的处理。我们接着分析一下“青岛38元大虾事件”案例。
根据当时的情况,我们相信游客被宰是事实,点菜时店家说38元一份、结账时变成38元一只。但是游客的问题是拿不出来任何证据,因为就无法让警察认定店家是欺诈。但是,店家的菜单上既然写着“以单个计价”,客人点菜时、店主有没有问过客人要过几只虾呢?如果没有问过,就直接上了一盘40只虾,那就涉嫌强买强卖、强迫消费!
所以,当时出警警察对此事的处理是有欠缺的。那位自以为聪明的店主,以为拿出个标有“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菜单,就能躲过“欺诈消费者”的指责,但“强迫消费”是无论如何也躲不过的。
最后,小酉给大家一些出游提示吧:出游时,尽量避免在热门景点附近的店铺就餐;如厦门的鼓浪屿,北京的南锣鼓巷、王府井小吃街,西安的回民街……还有,别让出租车拉着你去找饭馆。
点菜时,如果不放心,可在点餐时录音,把容易闹纠纷的价格、分量等问题都问清楚,以备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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