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本报从青岛市城阳区政府获悉,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9·7机械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9月7日,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宏西路166号的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1名员工在修补水泥预制墙板时被运行的模台车挤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地点为生产车间生产5线,事故发生于模台车托运模台横移过程中。经现场勘验,该模台车声光警示装置破损缺失,无法起到声光警示作用。经调查,该声光警示装置于2024年7月份前后损坏。
经查明,2024年9月7日下午,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生产5线正常生产。14时30分许,操作工潘某梅完成当前模台扎筋工作后,到模台车操作箱处操作模台车顶升作业模台由北向南往下一工位横移,模台车横移过程中将在轨道旁预制墙板窗口内修补墙板的作业人员任某强挤伤。14时5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任某强送往医院抢救。9月7日17时00分许,医院宣布任某强抢救无效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潘某梅违反公司《模台车流水线安全操作规程》,在操作模台车前未对设备及运行线路周围进行检查,未发现并提醒正在模台车运行区域内作业的修补人员任某强撤离,导致任某强被模台车挤压受伤。
调查组还指出,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未对模台车运行区域摆放预制板件并进行修补作业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未对已缺失损坏的模台车控制系统声光警示装置进行维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转,致修补人员在存在挤压、碰撞风险的危险区域进行作业,且未收到模台车行进的警示信号及时作出规避。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规操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同时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有1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潘某梅,青岛上流远大住宅有限公司操作工,违反公司《模台车流水线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致1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调查组认定,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及该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均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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