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上午,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市城管局三级调研员刘璟,介绍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修改工作有关情况。
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为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我市相关部门对《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文,删除了已经实现立法目的的条文,同时吸纳社会公众意见修改了部分条文。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共9章54条,修改后共8章46条,主要对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强化燃气用户端安全措施。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其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居民、非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提高了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
删除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内容。《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的原第六章在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的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提升了对瓶装燃气安全监管水平,规范了瓶装燃气市场秩序,消除了瓶装燃气安全隐患。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完成,如期达到了立法目的,经研究,此章不再保留。
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的一致性。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再保留燃气供应站许可证制度,改为实行统一的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新增燃气智慧监管内容,提出燃气企业应当加快信息化技术手段应用,强化网络安全管理,维护数据安全;更新燃气的具体定义,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燃气用户供应的气体燃料。
规范部分词语的表述。对词语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将《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修改为“燃气专项规划”,“行政审批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燃气经营者”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
作为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城管局将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事故调查处理、液化气配送管理等方面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操作性强的方案、制度等,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增强法规条款的针对性,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管道设施、场站设施、运维体系和用户端安全四大类工作进行常态化治理,做到发现一例问题整改一类隐患,切实保障群众安全稳定用气。针对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
文/林晨 刘志耀 图/马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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