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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王亮

灵武法院

综合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争议问题

实务中,建工案件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一方当事人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请,应否支持,起算点如何确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法律、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

不同观点

(一)主流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实质是为了补偿守约当事人的资金被占用损失。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形下,施工人未按照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及时整改,或单方面停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其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

2.上级法院观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的,才有权主张支付工程款”,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下,连工程款本金都无权主张,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当然亦不予支持。

(二)少数观点

工程价款利息属于因迟延支付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该条明确了计付利息的法律规定,应严格按此办理。

倾向意见

笔者赞同主流观点。上述观点从法理与法条规定层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但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认识,因存在着不同的“场景”,不可一概而论。

建工案件属于双务合同,在一方未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时,对方有权拒绝支付对价,利息的支付实质是对守约方资金占用的补偿,而不是对违约方无因的保护。是否交付合格的工程是关键所在,也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同时需要考虑抗辩事由、过错、举证责任等,才能准确把握判断。例如:承包人不能证明工程进度节点的完成时间,且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情形下,请求发包人支付进度款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支付进度款利息的前提系案涉工程已完成相关进度并且质量合格,而在工程施工节点无明确时间记载、无法证明应付工程款确切时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时,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又如:如工程质量不合格,但经过整改已经达到合格。此时,应开始计付利息。再如:一方未对质量问题提出抗辩,拒付工程款时,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综上,因各案事实不尽相同,法官应以案件事实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并相应作出精准判断。

相关案例(法信)

1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66号

参考类型:普通案例

2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5号

参考类型:普通案例

声明:以上仅作法律适用探讨、不针对个别案件。转载文章请经作者同意,注明转自“灵武法院”公众号。

来源:灵武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