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蒲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蒲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爽担任审判长,蒲江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光奇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亮剑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构筑司法屏障,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作人员、网格员、护林员、巡河员等7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4月期间,经被告人吕某某介绍,詹某等4人(另案处理)将各自位于蒲江县成佳镇某村的共计10株天然原生桢楠树(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卖给陶某甲、胥某某。
之后,陶某甲、胥某某二人组织张某某等4名工人进行砍伐,并通过姜某某、陶某乙将砍伐的桢楠树运至陶某甲位于雅安市的住所附近堆放。
经鉴定,10株桢楠树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1.176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307720元。
庭审现场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庭审依法有序进行,9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甲等7人非法采伐10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姜某某和陶某乙明知系非法采伐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而予以运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合计30772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也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07720元及生态损害鉴定费予以补偿。另外,案件审理过程中,陶某甲等9人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甲9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同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野生桢楠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我国的特产树种,生长缓慢,非常珍贵。本案中的10株桢楠树虽生长在詹某等4人的林地权属范围内,但因其系天然原生桢楠,受国家重点保护,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能随意采伐及买卖,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蒲江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创新建立成都首个“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蒲江)”,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效能,为守护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未来,成都蒲江将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秉持更加坚定的决心和创新的思维,持续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征程上,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态文明意识,通过举办各类环保教育活动、宣传绿色生活理念,激发公众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蒲江还将依托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生态优势,发展绿色经济,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家园,让“生态福地、大美小城”成为蒲江最鲜明的标签,共同守护这片绿色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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