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微法聚焦解答:根据新的《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即复议机关的确定,应当按照规则进行:
一、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1.政府的的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本级人民政府是复议机关。
2.全国垂直领导,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复议机关(例:海关、金融、外汇管理)。
3.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当被申请人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复议机关。
二、被申请人是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2.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该行政公署。
三、被申请人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当事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四、被申请人是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主要有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其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五、被申请人是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1.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则设立该派出机构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对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六、被申请人是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七、被申请人是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八、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行为的复议机关及其复议程序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这些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信息来源:微法聚焦(微法驿站)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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