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是怎么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郑欣娜律师解答: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郑欣娜律师补充: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场合,电子证据的原件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应适当进行变通,因为上述环节中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无决定性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郑欣娜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顾问事务部副主任,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期间,曾处理多起复杂经济纠纷,为企业和其他客户追回欠款。郑律师工作认真、负责,深得客户和同事好评,曾荣获2018年度盈科全国“未来之星”三等奖、2019年盈科全国“优秀律师”,2023年盈科全国“优秀商事律师”等称号。目前主要服务中小企业。

自从业以来,围绕企业、企业家关心的问题,应邀为多家企业高管、HR和业务人员进行企业用工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的相关培训。同时,郑律师同团队领导和成员一起成功为多家企业提供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知识产权防护、人事用工等方案,为企业腾飞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另外,为更好的满足企业、企业家的需要,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郑律师团队重视风险的预防,将多年诉讼经验揉入服务和培训中,为正处于诉讼泥潭中的当事人提供多方位、多角度服务,不仅停留在诉讼上,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解决: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管理、债务追讨、应收应付账款管理、与企业相关之婚姻家事纠纷。

专业信条:诚信为本,用专业、勤奋和能力赢得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