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原则

1.设计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根据容器的预期使用年限确定。容器的预期使用年限由设计委托方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设计图样中注明。

2.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不等同于实际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使用者应按现行法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要求对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定级。当容器的操作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测量数据,重新估算腐蚀速率,确定容器新的使用年限。

3.确定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包括下列因素:

(1)选择适宜的材料及结构设计;

(2)合理的腐蚀裕量;

(3)合适的制造、检验要求;

(4)限制蠕变(高温工况)或疲劳的可能性;

(5)容器建造的费用;

(6)容器在装置中的作用;

(7)装置的操作周期。

4.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铬钼钢或名义厚度≥50mm的高合金钢厚壁加氢反应器:不少于30年;

(2) 其他反应器、直径≥4m或重量≥100t或总高度≥60m的塔器、高压热交换器壳体、名义厚度≥50mm 容器、球形储罐:不少于20年;

(3)其他塔器、容器、热交换器壳体及管箱:不少于15年。

5.对于工作温度或工作压力有周期性变化的容器,应在设计图样中注明设计使用年限内温度或压力变化的循环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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