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网络大V“司马3忌”在网上公开举报网络大V“理记”,请看举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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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3忌举报理记违法募捐,司马3忌称:|2020年7月28日,被举报人在微博上发布大量相关博文,同时利用微博平台发布向社会公众发出募捐请求,为“528抚顺虐童案”的当事人公开募捐,……。
截至2020年10月30日,被举报人公布收到社会捐款约243万余元。|

司马3忌认为,“被举报人张洋作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擅自开展公开募捐,且无明确的募捐目的和募捐方案,无上限无明确用途超额募捐,以至于六个月之后募集的善款“分文未动”,被举报人张洋的违法募捐行为,明显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禁止性条款。”

司马3忌所指理记违法募捐的法律依据在《慈善法》,对《慈善法》我在2016年左右研究比较多,这几年研究关注的少了些,但大致还懂一些,本文就以本人之拙见粗略唠叨唠叨,如有得罪司马和理记的地方还请担待担待,不才是本人最真诚的优点。

此前理记举报江秋莲诈捐,此番司马举报理记违法募捐,两个举报都离不开一个“捐”字,那我必须从“捐”说起。说“捐”又必须从慈善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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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可见法律层面的募捐通常是指慈善组织的募捐。理记“公开募捐”算什么情况呢?理记不是慈善组织,而是个人,是个人就得是个人的说法了,这个确实有点困惑。

笔者认为,理记的行为更符合个人求助(代他人求助)形式,个人求助通常指的是某个个体因为自身或亲友遭遇困难,如疾病、灾害等,而向社会公众发出求助信息,希望得到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

个人求助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主体是特定的个人,而非组织或机构。求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体所面临的具体困境。求助的方式和渠道多样,可能通过社交媒体、亲朋好友介绍等方式进行。

与个人求助区别的募捐则是指由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或其他特定机构,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物资的行为。募捐的特点包括:行为主体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或其他特定机构,而非个人。募捐的目的是为了开展慈善活动,通常帮助不特定的人。

所以问题可能是这样的:理记的行为不是募捐,不是慈善。不是募捐,不是慈善,慈善法很难约束到理记身上。

司马老师说理记“明显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禁止性条款。”那我们就看看这三个条款。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理记不是慈善组织,其活动也非公开募捐(而是个人求助),一般来说就不需要遵守这一条了。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这一条款看起来理记违反了,但需要注意“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此处是“可以”,而非“应当”,就是说理记没有公开募捐资格,他可以选择和慈善组织合作,也可不和慈善组织合作自己单干。个人和慈善组织合作不是唯一的方式,而理记选择了其他的方式——个人求助。因此理记本质上也不违反该条款。

再看慈善法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就目前的信息看,理记没有明显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他就是以个人名义的,至于“骗取财产”,司马老师举报帖称:2021年2月4日,被举报人主动公布其募集的社会善款243万余元“分文未动”。如此“骗取财产”也不成立。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笔者是理记雇的写手?肯定不是的。我只是原原本本陈述有关相关法律依据,而这些法律依据正是司马老师自己提供的。

那理记的行为就无懈可击了?非也。我所认为的仅是理记募集善款行为无涉违法募捐,但该行为存在不妥,用老胡的一句话做类似表达:理记在做好事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个人求助的形式基于其特点,瓜田李下,很多时候真的说不清,也正是这个弊端才有后来的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才是规范的根本,慈善组织即使有问题,那也是发展中的问题,个人求助(尤其为他人求助)形式从历史方向看,就是一个死胡同了。不可取。

往深里说,个人求助和公开募捐之间有时存在模糊地带,这方面需要法律层面进行细化厘清,比如对个人求助募集人数的限制,再比如对个人求助募集资金的限制,动辄数百万的个人求助说实话我接受不了。

再从价值取向看,如理记募集的社会善款243万余元“分文未动”,数百万资金长期“分文未动”,那当初募集的意义又在哪里?资金沉淀数年,不是资源浪费?很显然这就是个人求助形式的弊端,理记估计很难破解这一问题,否则也不会有“分文未动”的窘境了。

而在司法实践上,个人求助搞不好很容易触碰法律底线,因此锒铛入狱的也是不少的。从这个角度说,理记的个人求助形式我是非常不赞成的,说到底,在善款的运用上还是要相信组织相信党,这才是唯一的正确的渠道。

最后也得说下,江秋莲获得的很多捐赠也是属于个人求助,因此很难受到慈善法等法律的约束,这也是理记大义凛然举报江秋莲而江秋莲屹立不倒的重要原因。

司马3忌和理记不要拉黑我啊。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