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转载自:津云

记者今天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国家医保局持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助力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新生儿年内参保率超过80%
较往年50%左右的水平大幅提升

医保部门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积极推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等“出生一件事”联办,新生儿年内参保率超过80%,较往年50%左右的水平大幅提升。

持续加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拨付业务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指导各地允许使用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通过家庭共济支付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和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减轻参保群众经济压力。2023年,2.49亿人参加生育保险,2834万人次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基金1177亿元,人均生育津贴达2.6万元。今年1—9月,生育保险基金待遇支出893亿元,同比增长11.5%。

27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将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医保部门研究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辅助生殖类项目统一整合为取卵术、胚胎培养等12项,规范辅助生殖类项目立项。指导各地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及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性等因素,按程序逐步将适宜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解决有生育意愿家庭“不能生、不敢生”的困扰。目前已有北京、内蒙古、江西、山东等27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今年1—9月累计惠及患者103.13万人次,基金支出19.57亿元。

国家医保局已将174种符合条件的
儿童用药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已累计将174种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占新增药品总数的23.38%,涉及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罕见病等20余个治疗领域。以罕见病脊髓性肌萎缩症(SMA)为例,通过谈判将两款治疗药物“诺西那生钠注射液”“利司扑兰口服溶液用散”纳入医保报销,帮助大量身患重症的患者和他们的家庭重燃生活希望。国家组织集采9批373种药品、口服溶液剂、吸入剂等儿童剂型和规格中选进医院,如第9批集采将“阿奇霉素干混悬剂”“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等适宜儿童使用的剂型纳入,显著降低患者用药费用负担。

“分娩镇痛”“导乐分娩”等单独立项
满足生育服务多元化需求

实施产科与儿科诊疗服务价格支持政策,体现对医务人员劳动付出的合理补偿。制定《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各地原有项目规范整合为30项,将各地的医疗服务项目“方言”变成了全国统一的“普通话”;同时将“分娩镇痛”“导乐分娩”“亲情陪产”等项目单独立项,满足人民群众对生育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实施儿科诊疗服务价格支持政策,以诊疗类、手术类等项目为重点,对综合性医院儿科、儿童专科医院提供的同等项目,在成人正常价格水平基础上予以适当上调,其中北京、辽宁等半数以上省份上调幅度达10%~30%,在体现对医务人员劳动付出的合理补偿的同时,促进儿科诊疗服务质量提升。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持续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综合运用医保政策工具积极支持生育,持续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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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

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关于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的通知》

通知明确——

规范取卵术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制定的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医疗服务时,不得自行额外增设项目。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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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取卵术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附件1),废止腹腔镜下卵巢取卵术等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制定的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医疗服务时,不得自行额外增设项目。

二、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B类管理,每人每项目医保基金报销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规定执行。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收费价格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部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废止腹腔镜下卵巢取卵术1项(附件3)。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或军委后勤保障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且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附件4),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附件1: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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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废止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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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废止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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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天津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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