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宁夏一派出所副所长“揍小学生”的视频一出,就在网上“炸开了锅”,热度居高不下。经查明,这个被“揍”的小学生其实此前多次殴打同学,这个副所长殴打这个小学生的本意也应该是想要教育一下这孩子,警告一下他欺凌同学的错误行为。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将这个副所长撤职,但是网友认为这样处理太过严苛,那么法律上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首先,针对这个小学生欺凌同学的行为,法律如何处理?目前我国针对校园霸凌在我国并无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并且当事小学生也并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欺凌行为不严重,也并没有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往往这种情况都是学校和家庭共同给予严厉管教。但是“未成年”也并不是可以肆意妄为进行校园霸凌的挡箭牌。毕竟,之前邯郸初中生残忍杀害同学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被核准追诉了。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恶劣犯罪的,经过最高检核准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其次,在看看这个警察的行为,到底需要承担哪些后果?根据《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行政处分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我们从通报中就能知道,这位副所长受到了撤职的行政处罚。但是也有不少网友认为警察是在“替人”管教校园霸凌者,都在为这样的处罚结果鸣不平,但是法律在赋予警察执法权力的同时也框定边界,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都应当依法行事,不能随意动用“私刑”。
最后,如果是普通人想“伸张正义”对当事学生进行“教育”的情况下,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没有构成轻伤的,将面临5日到10日的拘留,以及200到500的罚款。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则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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