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主张赔偿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汉台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22年4月,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两轮电动车的杨某发生碰撞,杨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杨某住院治疗17天,后经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误工期为180日。三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139613.98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为证明其误工损失,提交了用人单位某银行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误工证明》载明:“杨某系我行保洁员,月工资1800元,2022年4月24日由于交通事故受伤后再未到单位上班,现已解除用工关系,并停发工资。”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年满68周岁,但并不能直接推定其无劳动能力,综合考虑杨某的年龄、事故发生前从事工作的性质及当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杨某主张的60元/天误工费标准符合本案客观实际和司法实践。结合对其他赔偿项目的核定,依法判决扣除保险公司先期垫付费用后其再向原告杨某赔偿136005.56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误工不误工,事实证据说了算。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而应从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本案中,受害人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能够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因交通事故导致误工,相应的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 。
供稿:刘 璐
编辑:王佳瑶
校对:刘 璐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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