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近期,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张某与其前夫育有一女孙某,原告与其前夫离婚时约定孙某由其父亲抚养,孙某时年5岁。杨某与其前妻育有一子杨某明,杨某与其前妻离婚时约定杨某明由杨某抚养。原告张某与杨某再婚时杨某明时年8岁,后三人共同生活。现杨某去世,杨某明已成年并成家,原告张某身体偏瘫,生活难以自理,其要求继子杨某明、女儿孙某支付抚养费并提供居住房屋。
庭审中,杨某明认为张某在其幼时对其虐待,孙某也认为原告张某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均不愿意赡养张某。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未果,最终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生活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在送达判决书前,承办法官向被告送达了全市首份《履行赡养义务告知书》,告知书明确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要求被告不仅要让原告经济上有保障,更要让其生活上得到更好的照料。
以爱老之心,筑司法护老之盾。汉台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倡导关心、关爱老人的社会风尚、文明家风,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供稿:陈 曼
编辑:王佳瑶
校对:郑 真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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