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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如何执行司法审判的程序?宋代的普通法法典和特别法法典有何区别?宋代的民事裁判是同案同判还是异判?

由法史学者戴建国教授精心导读的《知宋·宋代之司法》带你走进宋人的法律世界,揭开宋代司法的神秘面纱,领略宋代法律文明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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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自《知宋·宋代之司法

有删减

宋代法制对立法极为重视,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规则方面都有许多创举。在中国历史上,宋代第一次在司法职能部门大理寺、刑部之外建立起专门的法典修纂机构——编敕所。这是宋代立法制度完备的一个标志。宋代在立法活动中设置专门机构,对法典详加讨论,汲取既往法精华,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不适应条款,重视当代法的完善。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这种举措可以集思广益、减少立法失误、提高立法效率,反映出宋代立法的慎重。

宋代法典

的修纂

宋代法典的修纂分成两大部分:一是普通法法典,二是特别法法典。宋制定有周密详备的特别法。《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曰:“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一路、一州、一县敕是专门针对某路、某州、某县制定的,不具备全国普遍适用的意义。仁宗庆历时,一路敕有一千八百二十七条,一州、一县敕共有一千四百五十一条。宋各地或因土俗风情不同,或事各有异,立法不能一概而论,故有地方特别法修纂。宋人曰:“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故有天下通行之法,有数路共行之法,有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专行之法,皆因其不齐而为之制,同归于治而已。”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曾奏曰:“近据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尚书六曹条贯》,共计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据编修诸司敕式所,申修到《敕令格式》一千余卷册。虽有官吏强力勤敏者,恐不能遍观而详览。”司马光所言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尚书六曹条贯》和一千余卷册《敕令格式》,乃诸司特别法,不包括尚书省之外的各寺、监等特别法以及各地的一路、一州、一县特别法,可见宋特别法数量之多。宋代的司法适用原则,在法律体系的结构方面,特别法效力优于普通法;在法律形式上,敕的效力优于律。统治阶级的法律总是以当代法为其法制核心,为其价值取向。当代法通常以皇帝的诏敕为法源。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专制皇权的特点,当代法优于既往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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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历史经验

重视法制建设

宋对法制建设的重视,源于统治集团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汲取,重视法,讲究法。宋仁宗有一份赐窦州知州毛应佺的《虑囚敕书》,从中可见宋代皇帝对法制的重视。

敕书云:“敕书到日,汝可速指挥泥饰洒扫狱房,尝须净洁,每五日一度差人就狱内监逐人力刷汤枷杻,及逐日供给水浆。兼罪人内如有疾病者,立便差人看承医疗。其委无骨肉者,支与吃食。有人供送茶饭者,亦须画时转送,不得邀难减克,无使罪人或至饥渴。所有合归法者,候处断之时,给与酒饭。如小可罪犯,便须逐旋决遣。若是大段刑禁,事关人命,亦须尽理速行勘断,不待淹延,仍散下管内。汝宜尝切提举,无令旷慢。及候依此逐件施行讫闻奏。”

作为最高统治者,如此细密地叮嘱一位知州官员处理录囚之事,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不多见的,反映出宋统治集团对司法的重视。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下层官吏。

史载欧阳修父亲欧阳观,真宗时任绵州推官,“留心谳狱,惟恐不得其情。尝夜烛治爰书,屡废而叹。夫人郑氏问之,曰:‘此死狱也。吾求其生不得耳。’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况求而有得邪。以其有求而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况常求其死也。’”陈太素,河南缑氏人,“中进士第,尝为大理详断官,入审刑为详议官,权大理少卿,又判大理事,任刑法二十余年。朝廷有大狱疑,必召与议。太素为推原人情,以傅法意,众皆释然,自以为不及……每临案牍,至忘寝食,大寒暑不变,子弟或止之,答曰:‘囹圄之苦,岂不甚于我也。’……太素家行修治,尤喜论刑名,常以为有司议法,当据文直断,不可求曲当法;求曲当法,所以乱也”。

在宋代,正是这样的官员,对促进宋代司法进步贡献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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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剧照,图源网络

宋代的

司法审判程序

宋代的司法审判实行鞫、谳、议分司制和翻异别勘制,把案件的审讯、量刑、覆议程序分开,分别交予不同的官员承担,互不相干,独立行使职权,防止营私舞弊。“国朝之法,狱成而罪人以冤告者,则改命他郡之有司而鞫焉。”亦即犯人翻供不伏,便移司交由其他官重新推勘,原先的审讯官不得再参与。如案件情况复杂,移司别推的次数可不受限制。乾道三年(1167),孝宗降诏曰:“狱,重事也,稽者有律,当者有比,疑者有谳,持巧心设贰端者有禁。朕选任廷尉、理官,以法付之。而比年以来,顾以狱情白于执政,探取旨意以为轻重,甚亡谓也。夫人臣举要,有司致详,阅实之初,五听参具,在彼有情,在我有法,相当而已,而又何咨焉。”廷尉即大理寺卿。大理寺担负审理京师和地方重大案件的重任。孝宗告诫大理寺官员独立进行审判,不要迎合上司旨意,以免妨碍司法公正。这一诏令充分反映了宋代司法审判的原则。宋代详备的司法程序为减少冤假错案、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宋代的中央集权统治,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中国法制史上独具特色。基于重在防弊的“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治国方针而设计制定的鞫、谳、议分司制和翻异别勘制,客观上蕴含着法官独立审判的精神,是宋代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一大贡献,不失为一个时代的杰出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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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书辅

与大赦

宋代司法极为重视尸体检验。宋慈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宋制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有报检、初检、覆检程序。检验官依规定必须填写检验状、检验格目和正背人形图三项法律文书。覆检官与初检官各自独立检验。南宋时法医检验技术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宋慈所著《洗冤集录》,集宋代检验技术和经验之大成,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充分体现了宋代法医学所取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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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御赐小仵作》中的尸体检验,图源网络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还出现了承办公证业务的书铺。书铺是被政府认可,并受政府管理的民间店家。书铺代人起草诉讼状,非书铺所写,官府则不予受理。书铺可以证明婚约、田产买卖契约的真实性,还可为案件当事人及囚犯书写供状,为参加礼部试的举人办理应考手续,并为参加吏部铨试者和参选者办理验证手续。书铺为满足社会日常司法活动需求、维护宋代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大赦”是宋代国家大典形式之一,具有巨大的政策包容性,“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除了蠲免逋欠、减免刑罚、推恩施赏外,赦书还承载了国家重大政策信息的发布重任,包含有国家申禁处分信息以及“申敕监司、郡守,督责官吏及时举职”的“督责”职能,以便及时调整社会关系。南郊、明堂大赦的固定化是宋代大赦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特别是明堂大赦成为宋代大赦的组成部分。

宋政府还制定了较为周密的民事法律制度,如户婚、田宅、典权、钱债、契约、继承等制度。国家以法律形式保护民众的财产所有权和一定的人身自由权,这对调整生产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总结

宋政府制定的各种法典和法律制度是宋代司法活动赖以进行的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考察司法官员是如何运用这些法律来解决问题的,研究司法官员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考察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把所谓“死法”和“活法”结合起来研究,注重法的动态和法的功能研究。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发生的阿云案是一件影响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案件。围绕此案牵涉的自首法理,宋朝廷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间不同意见针锋相对,为的是寻找一条更合理的法制之路。这一普通案件,竟然影响宋代最高统治集团的法律决策长达十九年之久,在中国法制史上甚为罕见,反映了宋代对法制建设的重视。

法史学家徐道邻评论说,北宋皇帝,太宗、真宗、仁宗、神宗,四代祖孙,都是知道尊重法律和爱护法律的统治者,形成了优良传统。“南渡之后,经过高宗、孝宗两代的不断努力,这个传统,依然又继续健康发展,一直到元人渡江而止。”宋朝创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随着宋朝的亡,有很大一部分在元以后逐渐消失,成为历史绝响。然而千年后的今天,当我们走进宋人的法律世界,仍能领略到这些制度闪烁着的法制文明的光芒。

最后交代一下本书编选思路和选文依据。宋代法律史研究,与其他学科相比,起步较晚。20世纪上半叶的研究成果不多,研究力度也不够。进入80年代以来,宋代法律史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成果极为丰硕。根据本书编撰体例要求,成果选编不可能面面俱到,故考虑以一个选题为主,从某个方面切入,从海量研究成果中择取最能反映宋代法律制度特色的学术文章,组合为一书。我以为这一主题非宋代司法制度莫属,于是围绕这一主题,选编了海内外中国学者的十四篇成果。选文重在开拓性、原创性、代表性,力求突出学术性和系统性。限于本书篇幅和编者水平,许多学者的优秀成果未能编入,这是深以为憾的。全书分三编:第一编为宋代的司法审判机制,第二编为宋代基层社会的法律日常,第三编为宋代司法裁判的价值理念。期盼通过本书选编的文章,读者能够窥斑知豹,从中了解宋代的法制文明,并进而加深对宋代历史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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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宋·宋代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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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戴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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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知宋”系列邀请国内相关领域顶尖学者选编宋代各方面研究经典论文,并增加导论、编者按,深入研究宋韵文化的基本形态,准确阐释宋韵文化的精神实质。本书为该系列之一种,重点探讨宋代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法律实践。

宋代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一方面承袭唐代之制,另一方面又进行改革,创立了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全书分三编:第一编为“宋代的司法审判机制”,第二编为“宋代基层社会的法律日常”,第三编为“宋代司法裁判的价值理念”,共选论文14篇,内容丰富,逻辑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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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国

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员,中国宋史研究会理事。曾任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全宋笔记》及“宋代笔记研究丛书”主编,《文献通考》整理主持人,“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订工程”之《宋史》修订主持人。主要著作有《秩序之间:唐宋法典与制度研究》《宋代法制研究丛稿》《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宋代刑法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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