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是在“试工、试岗”的时候受伤,或者在已经离职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01、试岗受伤或回家途中受伤
试工试岗是以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工作流程为目的,是录用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行为,双方并未建立稳定的用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不能认定为工伤。试岗过程中受伤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法律关系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来划分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试岗过程中受伤后,主张这是面试通过后已经在上班了,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已经建立,那么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在回家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即是说,企业主张是在试工,而员工主张是已经在正式上班,应该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厨师、焊工、司机等需要试岗,应当签署相应的书面告知书,表明这是在试岗。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一些企业与劳动者约定3天、5天的“试岗期”,试岗期内公司觉得不满意可以随时解雇且无需支付工资,违法!当劳动者提供劳动就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不得随意解除且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02、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家途中受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即使劳动者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应继续有效直至该时间段结束。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员工“首次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班”。所以,员工在离职当日下班回家遭遇了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后,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企业依然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需要等到员工停工留薪期或医疗期结束后,双方才算是劳动关系解除,如果员工受伤严重,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还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03、离职第二天回公司交接工作受伤
【案例解析】
(2023)京03民终7917号
张某2021年3月入职北京市某公司担任值班经理, 3月2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3月30日张某前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21年4月14日,张某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书》,载明:双方已于3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争议纠纷。现张某提出需公司协助其办理申请工伤认定相关事宜,公司予以同意。约定自3月30日起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之日止,期间张某自行承担社保及公积金,期间公司无义务向张某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代表公司负有法律责任,张某不得以本协议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后张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张某主张,2021年3月29日系被迫要求填写离职申请,但由于当日没有交接完成,公司要求次日继续交接;受伤后公司表示只有签署《协议书》才能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等手续,因此在迫于无奈下签字,签署《协议书》时公司将内容盖住,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3月29日解除,公司系基于同情才为张某办理了工伤认定,故无需再支付案涉款项。但张某于3月30日仍前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亦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部分,行政主管部门亦认定张某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公司虽不认可事故发生时劳动关系存续,但考虑其后续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之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公司与张某虽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书》,但鉴于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张某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63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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