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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单位,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护理液(以下简称“隐形眼镜”)经营使用行为,促进隐形眼镜行业诚信守法经营,保障市民戴镜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使用不当会给人体造成一定伤害,因此,所有经营者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经营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查,发现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隐形眼镜”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三、经营“隐形眼镜”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经营。企业应索取所经营产品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留存合法购进凭证,建立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相关台账,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进口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上应使用中文标识,质量管理人员、验光员等应在职在岗,并履行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四、消费者购买“隐形眼镜”,应当选择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眼镜店或企业,如发现无证经营美瞳等“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五、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方资质,建立健全购货企业档案,严禁向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的行为,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来源:天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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