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好意帮忙,为何对簿公堂?
互帮互助
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日常生活中
邻里朋友间
相互帮忙是常事
互相帮忙本是善举
若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不幸受伤
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王刚和郑强是相交多年的邻居,两家相隔不远,关系一直十分融洽。
2023年5月,王刚雇人翻修自家庭院,每天虽然辛苦但心里美滋滋。
郑强因对自家大门的朝向不满意,也动了翻修院墙及大门的心思,想着王刚作为包工头,常年在外揽活认识的工人多、两家相识多年交给王刚自己也放心,于是他找到王刚,想让王刚从雇的工人里挑出几个好手来,中间有时间也顺便给自己家翻修一下,双方约定好按照工人们实际工作天数结工资。
王刚顾念多年的情谊,在征求手下几个工人的同意后,欣然答应。郑强家的工程量小,几天就修的有模有样,因为给工人的工资由王刚统一结算,郑强在自家工程快结束时即把工人工资、三轮车出渣费用和材料费转账给王刚,王刚在收到转账后也将工人工资如数转交,自己则只是义务帮工而并未收取任何劳务费。
5月12日下午,郑强家院墙砌到3.6米高开始预制板封顶,王刚站在郑强家新砌的墙面上帮忙,因墙面新砌墙顶软滑加之墙只有24公分宽,王刚在接打电话时不慎跌落到墙外地面。
此次高处坠落导致王刚腰椎压缩骨折,经鉴定,王刚构成九级伤残。
郑强为王刚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但就后续的赔偿,双方多次商谈均未谈妥。王刚一纸诉状将郑强一家四口告上法庭,请求郑强家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法院认为
原告王刚受被告郑强邀请,雇人修缮郑强家的大门及部分院墙,在帮工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被告郑强在本案中提供的确认单可知,原告在为被告修缮的工程中仅获得了300元三轮车出渣费用和360元模型板费用,根据三名雇佣工人的证言也可充分印证,王刚将郑强交予的劳务费均如数转交给了其他工人,王刚个人未获取劳务费用,故原告系为被告进行无偿帮工而非提供有偿劳务。
本案中,被告明知原告及其他工人在施工,在进行劳务过程中本应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并积极提醒原告及工人注意施工安全,避免损害发生,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作为长期从事建筑业的专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却踩在新砌且较为湿滑的3.6米高、24公分宽的墙上查看并接打电话,置自己的人身安全于危险状态,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原告自身具有较大的过错。
故综合本案各种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王刚承担60%责任,被告郑强一家共同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8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赔偿款也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王建国
WANGJIANGUO
沁水法院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其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对价给付。义务帮工通常发生在邻里、亲戚、朋友之间,义务帮工行为的无偿性,是义务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大差别。根据法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刚在义务帮工发生意外时,处于3.6米高的墙体上,按照相关规定,超过基准面2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之为高处作业。作为受帮工人,郑强应当提供安全带、安全绳或防护网等相关防护工具,但其并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放任王刚在湿滑的墙上接打电话,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存在相应过错责任;王刚作为长期从事建筑业的专业人员,却在新砌且较窄的墙面上接打电话,分散个人注意力,置个人的人身安全于危险状态,存在较大的过错,因此双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邻里之间义务帮工是好事,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同时,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要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应当尽到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让“好事”变“坏事”,伤害邻里和气。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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