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上班途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案外第三人造成损害,后第三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承担相应修车费,法院判决男方给付第三人修车费52 000元。女方称其对交通事故知情,但对法院判决男方承担修车费的情况不知情。男方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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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男方与女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男方上班途中,男方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男方因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债的范畴,故男方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债,由双方共同负担。

在本案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虽然该债务不是男方与女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但由于男方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所得工资收益归家庭使用,因此该债务的产生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也曾认定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的一部分,其所得收益归家庭使用。此外,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看该行为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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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男方的上班行为被视为家庭劳动的一部分,其所得工资收益归家庭使用,因此法院认定男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需共同承担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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