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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场所,小区物业服务不仅事关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更是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近年来,为营造良好的小区居住环境,不少物业公司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环境卫生、非机动车停放和完善设施设备等专项治理活动,但在施工、修缮的过程中,如保障措施不到位,居民路过施工现场碰上“隐形陷阱”,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2年,某建设公司通过公开竞标,中标江某所居住小区的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工程主要内容是将小区原有的水泥浇筑道路改成沥青浇筑。当年8月,江某所住楼栋前的小路已经完成沥青浇筑,但小区主干道尚未开始浇筑沥青,小路与主干道交叉处因此形成坡度差。施工队按计划在其他区域局部施工,使得该路段及周围无施工行为,可供行人正常通行。

一天因下雨导致交叉处积水,江某从家中外出扔垃圾,步行至该路段,欲跨越积水区时不慎摔倒,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左腕畸形、桡骨骨折。江某讨要说法不得,起诉至溧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江某认为,建设公司作为施工人,在小区内施工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公司认为,老小区改造工程是开放性施工,局部施工时会拉警戒线保障业主安全,但当局部施工完成后就会开放道路。事发时江某所住楼栋前的道路已经基本满足通行条件,可以正常行走,所以局部施工的警戒线已经撤离。且江某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内的施工情况比其他人更为清楚,更应具备安全注意义务,但在明知路不平、存在积水的情形下仍强行通过,存在严重过错。

物业公司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物业公司与江某之间仅是合同关系,江某仅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整个道路改造工程并未结束,对于前期施工遗留的道路安全隐患,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仍负有采取合理风险防范措施的义务。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督促建设公司排除施工遗留的安全隐患,也未能在事发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事发地已施工月余,江某作为小区居民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小区施工环境应当是清楚的,对事故地的安全风险应有一定认知,加之事发当天下雨,路面湿滑,其在事发地采取“跨越”的方式通行增加了脚底打滑的风险,故江某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摔伤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建设公司对江某因案涉事故致伤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江某承担次要责任,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

小区进行专项治理工程有助于提升社区环境,提高业主生活质量,但在施工期间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施工方应认真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维护力度,采取设置醒目标志、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并安排专人巡视,并且在施工完毕后也要及时清理现场、修复破损路面。物业公司应具备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行人要增强安全意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不要随意进入正在施工的场地或在施工场所附近逗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供稿:溧阳法院 张慧姗

编辑:张 澜

审定:张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