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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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辉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探望权行使方式大致包括两种:
1、探望性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到对方家里或指定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在约定的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接走子女并按时送回。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期间形成了深厚感情。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对老人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李晨辉律师补充: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李晨辉律师
执业于湖南心民(衡南)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生学历优秀党员律师,公益普法律师。
执业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相对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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