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递
混凝土泵车非行驶状态浇灌混凝土时,因软管破裂致人受伤,由于泵车车主投保了交强险,伤者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受伤并非因为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拒绝赔偿。那么,特种车辆静止作业状态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2023年10月,顾师傅在一建筑工地操控混凝土泵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突然,输送混凝土的软管破裂,喷射出的混凝土及气体瞬间击中正在附近工作的老郝,造成老郝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老郝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老郝全身多处骨折,截瘫,同时伴有创伤性脑出血,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1余万元。
老郝出院后,认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保险,其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遂诉至法院。
面对老郝诉请,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是用于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这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不须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商业险也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是泵车在施工工地上静止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泵车作为特种车辆,相对于普通车辆具有特殊性,即其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交通运输,其主要使用场合在建设工地而非通行道路。
因使用泵车产生的事故常见于因施工作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非仅限于狭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为驾驶该车辆及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对受害者给予及时的救济和保障。如果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局限于公共道路,便违背了保险的宗旨,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老郝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1万余元。
作为强制性保险,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切实保障车辆事故的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故未对车辆种类及性质进行区分,以实现对车辆事故受害人的平等保护。如果将特种车辆事故的受害人排除在外,则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特种车辆兼具通行和作业两种用途属性,通行状态是偶然状态,作业时的非通行状态是经常状态,故对于特种车辆在静止作业时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采取限额赔偿。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其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固定内容,上述条款中未对“使用”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的说明,“使用”一词根据文意理解,并非仅包含“驾驶”单一含义,应当比“驾驶”一词的外延广,可包含驾驶、作业等车辆的多种运行状态。
故交强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泵车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应属于交强险的保险理赔责任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采取限额赔偿。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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