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救助”
相关政策解读
为有效改善和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促使患者能回归和融入社会,从2009年开始,成都市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工程,进一步加大了患者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努力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命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双流区精神卫生中心(双流区第四人民医院)作为双流区唯一一家“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双流辖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工作。阳光救助相关政策内容如下。
PART.01
救助内容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均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险。
2.符合条件的,按照急性期、缓解期和维持期实施定额免费住院治疗。急性期治疗时间最长不超过56天,缓解期治疗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维持期治疗时间根据医学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急性期以21280元免费治疗金额为限,缓解期以25620元免费治疗金额为限,维持期以每床日200元免费治疗金额为限。二级定点医院在此标准上下浮10%,一级定点医院在二级定点医院基础上下浮10%。高风险救助对象中第3类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可不限次数,其他救助对象一年可免费住院治疗一次。
3.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生活费补助(包含住院期间伙食费、卫生费、生活用品费等)40元/日/人。
PART.02
哪些人群符合救助条件?
(一)常规救助对象
具有双流区户籍、或持有《双流区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的居民,并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民政认定的一/二类低保边缘人员、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精神残疾人员中的任一类,需经卫健部门指定的定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诊断,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并同意社区管理的患者。
(二)高风险救助对象
经精神科医师评估危险性达到3级及以上的患者、由公安出警属于成都市高风险患者、成都市公安在管肇事肇祸患者。
PART.03
办理程序
本辖区的常规救助对象持定点医疗机构(双流区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及其他必要资料(如低保证、精神残疾证等相应证明材料),并在属地镇(街道)填写《阳光救助申请表》,交由属地镇(街道)审核上报备案。
第1、2类高风险救助对象由办理入院的人员持事发地派出所开具的《出警记录》、由民警签字认定的《应急医疗处置单》或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危险性行为评估书,并在属地镇(街道)填写《阳光救助申请表》;第3类高风险救助对象由办理入院的人员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填写《阳光救助申请表》。交由属地镇(街道)直接报区(市)县卫生部门及残联备案。
备案成功后镇(街道)向所有救助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救助对象凭“阳光救助卡”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接受阳光救助免费住院治疗。
24小时心理援助咨询热线
028—85729988
24小时精神疾病救助(阳光救助咨询)电话
028—89765608
审核:娜姐
主编:敏儿
编辑:蕾蕾
来源:双流区公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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