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河南商人习正克,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手举“习正克冤假错案”牌子,为自己遭遇到的司法不公公开鸣冤叫屈。
很快,习正克的举动引起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保人员及工作人员关注。
随后,习正克被法院安保人员和工作人员带进法院进行调查询问。
习正克之所以千里迢迢从河南赶到深圳公开喊冤叫屈,这一切都是源于因一场数百万元的投资,短短数月退股后,被莫名其妙成了被告。
自法院两次调解,到一审、二审习正克均未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输了官司。他的三套房产和135万元现金,被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查封,房产即将面临被执行。
据习正克反映称,深圳市大成企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大成企瑞公司)2015年3月27日经增资扩股,注册资金由原50万元增资至1000万元。习正克于当天实缴300万元持股30%,其他还有3个股东。
2015年7月17日,后因习正克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及管理,习正克将所持全部股份分别各转让10%给其他3个股东。
2015年7月底,朱仲秋对大成企瑞公司投资100万参与经营,后来迟迟没有工商变更,其后朱仲秋恶意与张先宾串通,把朱仲秋的投资款变成借款100万元,后未能及时偿还引发朱仲秋起诉。
2016年2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后大成企瑞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调解书项下的债务,朱仲秋以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起诉包括习正克在内的全体股东。
深圳市光明区法院作出(2021)粵0311民初3858号一审判决后,其他股东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2)粵03民终16807号生效判决,要求全体4个股东各自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大成企瑞公司所欠朱仲秋债务(即前述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习正克被判决在3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该案,习正克认为,张先宾、朱仲秋系同学关系。大成企瑞公司在张先宾、朱仲秋、朱彬等人的联合操纵下,法院却允许不具有代理权的张先宾参与恶意调解。通过两次调解,以没有底线的方式放弃公司的所有权利。通过“以调代判”的方式使宝安法院作出明显违背事实情况、违背借贷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调解书,使大成企瑞公司无故背负巨额债务。
习正克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没有向我送达开庭传票和相应的诉讼材料,丧失诉讼权利,无法为朱仲秋主张我抽逃出资的主张进行举证和抗辩。法院也没有及时向我送达判决文书,两级法院严重程序违法。事实上我未抽逃出资,并已经应缴实缴了300万元出资。法院仅执行我,而没有同步执行另外3个亦应承担责任的股东。”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大成企瑞公司提交的不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不予质证和采信,对大成企瑞公司已经返还朱仲秋至少48.6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另一股东已经向朱仲秋承担了近70万元的款项,但朱仲秋因涉及另一执行案件,被列为执行人,该笔款近70万元被转到了朱仲秋儿子朱人杰账户,由此朱仲秋逃避了法院的执行。而执行法院向我执行时却没有扣除该笔款项。”
据悉,目前朱仲秋已经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习正克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已划扣了习正克135万元现金,并查封了三套房产。
该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22)粤 03 民终 16807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并未直接确认本金和利息,而是在第三项判项中陈述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511号调解书”)对债务进行确认。1511号调解书中陈述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利率为36%,利息的起算日期为2016年2月2日;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和保全费为35万元,违约金为3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执行案件中,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利率最高也只能按照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3.1%*4=12.4%。
此外,在1511号调解书的执行阶段,宝安区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已经划扣了深圳市大成企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1511号调解书当事人)账户内的486887.49元,备注信息为(2016)粤0306执3457号,即1511号案件的执行款。该款项应当在1511号调解书确认的本金100万元中予以扣除。但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在本执行案件中并未予以扣除,属于核算错误。
综上所述,习正克认为,朱仲秋的100万元完全属于投资款,最后却被法院判为借款,并且借款的利息高达36%,这比放高利贷还高。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借款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可朱仲秋的这笔真投资假借款远远高于国家银行利息的12倍。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完全是在胡裁乱判,目前习正克已经向负责执行的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据了解,目前习正克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现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再审,已经受理。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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