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就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引发争议,经过法院公平公正协调,合理合法调解,保险公司将1万元理赔款汇入原告账户,有效缓解原告家庭因病带来的经济压力,该起纠纷顺利解决。

原告王某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2023年11月,王某儿子因身体不适进行就医诊治,实际住院5天。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曾患有新生儿呼吸窘迫症、动脉导管未闭为由,拒绝赔付。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到保险公司对于承担赔偿责任有异议,认为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若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王某认为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虽提出要告知曾经病情,但也并未明确须告知的范围,自己交了好几年的保费都没问题,现在孩子生病住院花费较大,理赔时却不予赔付也不合理。后经承办法官再三组织调解,最终王某同意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也将1万元理赔款汇入王某账户。

“太感谢您了,要不是法院组织调解,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到这笔理赔款呢。”收到理赔款后,王某激动地向承办法官表达其感激之情。

法官说法: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有关既往病史进行询问时,投保人不得故意隐瞒。近年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保险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杨雅岚)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