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追电动车致人摔伤,饲主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些农村地区几乎家家喜欢饲养犬只虽说家犬能看门护院但随意放养不为犬只佩戴绳套也极易对他人人身造成威胁和伤害

近日,商城县法院汪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追撵电动车致人摔倒受伤案件,原告史某一次性拿到了60000元赔偿款。 2022年12月20日,原告史某骑电动车经过被告徐某家门口时,被告徐某家饲养的大黄狗突然窜出追咬原告史某,原告史某受惊吓后,在避让中摔倒在地。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左胫骨髁间嵴撕脱性骨折"等。原告史某先后两次住院29天,共花费医疗费26387元。经鉴定原告史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关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史某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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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某表示,自家犬只仅仅是追赶史某,并未与史某有任何接触,史某从电动车上摔落是其自己原因造成,其责任不应该由自己全部承担。

承办法官赵曾行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徐某饲养犬只,未对犬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在史某驾电动车路过时,犬只对史某进行追逐,史某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欲驾车摆脱追逐,不慎摔下路基受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徐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被告徐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金宏辉 张中文 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