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户外运动爱好者,发起了多个户外活动QQ群、微信群,并长期在群中发布“一日游”等活动信息。某天,张某在群中发布“一日游”登山活动,称该路线为野山,风光旖旎,老少咸宜,活动为非营利性,实行AA制,每人缴纳报名费100.00元。李某系群内成员,看到该活动群信息,添加张某微信并支付了100.00元报名费。
李某在活动中探索预定路线以外区域时发生意外,坠落身亡。李某亲属认为,张某系活动组织者,明知登山地点非正规景区,部分路段较为危险,仍组织众人前往登山,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当对李某的身亡承担责任,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40万元。
张某则称,自己组织登山活动并非为了盈利,活动实行AA制,群成员自愿参加,自己不应为李某身亡承担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李某亲属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酌定张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万余元。李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李某亲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AA制户外活动的基本原则是自主判断、自愿参加、自由组合、自备装备、自担风险,该类活动不具有盈利性,组织者往往也是参与者之一。因此,作为组织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内。
作为组织者,在活动前应全面了解出行路线、天气情况等,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活动路线,并安排熟悉情况的人担任领队,告知参与者户外活动的危险及可能发生的后果,也可以提醒参与者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当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及时予以提醒、制止。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在活动前未对可能危及参与者人身安全的事项作出说明和警示,也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自愿参加AA制户外活动的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自行评估户外活动的危险系数,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及具备的户外活动技能,理性参与,切勿盲目参与超出自身体能、技能的活动。参与活动时,参与者应遵守活动秩序,不擅自行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出游安全。
李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判断能力,违反活动秩序,擅自行动,在未采取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进入设有警示标语的预定路线以外区域,使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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