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所有权争议案件中,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核心焦点。本案围绕北京市海淀区D 号房屋,赵文与赵杰、赵坤、赵聪之间的纠纷深刻展现了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判定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进而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法院的裁判过程为处理类似房产纠纷提供了关键的参考范例。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赵鹏与吴君系夫妻,育有赵文、赵杰、赵坤、赵聪四个子女。吴君于2004 年去世,赵鹏于 2016 年去世。
(二)房产情况
2000 年前后,赵鹏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D 号房屋,2001 年 6 月 28 日交纳购房款及各项费用 38402.12 元,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赵鹏名下。房屋交付后,由赵鹏、吴君及赵文居住使用,自 2005 年起赵文将房屋出租至今。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一审诉求
赵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D 号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杰、赵坤、赵聪配合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上诉请求及理由
1.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 理由:
- 主张与父亲赵鹏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有购房收据及收据上赵鹏亲笔书写的语句为证。
- 强调涉案房屋一直由其与父母共同居住使用,父母过世后仍由其使用,并且其前妻夏玲出庭作证,证明其父母曾多次表示房屋归赵文所有,认为全体家庭成员明知且认可房屋归其所有的事实。
四、被告答辩意见
赵杰、赵坤、赵聪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赵文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认为赵文与赵鹏、吴君未达成任何合意,也无书面合同,涉案房屋应是父母的遗产。在之前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赵文已认可该房屋为遗产,现因本案诉讼而中止审理,赵文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清晰的家庭关系及父母去世时间,明确了赵鹏与吴君的夫妻关系以及四个子女的身份,且确定了父母的离世时间先后顺序。
2. 详细的房屋购买过程,包括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购房款及费用的交纳金额与时间,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3. 房屋居住使用及出租情况,自购买后初期由赵鹏、吴君及赵文居住,后自 2005 年起由赵文出租至今的使用状态变迁记录在案。
4. 赵文提供的关键证据为付款收据,其上有“赵文代交 35000 元”字样,但除该收据外,赵文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佐证其出资及借名买房的主张。
六、案件分析
(一)物权公示与借名买房关系的冲突
1. 物权公示效力的优先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赵鹏名下,这一登记行为向社会公众公示了赵鹏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除非有足够强大的相反证据,否则这种公示效力应得到尊重和维护。
2. 借名买房合意的证明困境:赵文主张与赵鹏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但仅提供了一张有争议的付款收据。在缺乏书面借名买房协议的情况下,要推翻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需要极为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借名合意的存在。而赵文所提供的收据,其内容“赵文代交 35000 元”本身并不能明确表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如可能仅仅是代交部分款项而非基于借名买房的代交,无法确凿地证明借名买房关系。
(二)证据的充分性与举证责任
1.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存在的赵文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包括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的合意以及其出资购房等关键事实。
2. 赵文证据的不足:赵文除了那张有争议的收据外,未能提供诸如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双方关于借名的沟通记录、其他能够佐证其出资及借名意图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仅有前妻夏玲的证言,但由于其与赵文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该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难以单独作为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依据。因此,赵文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
(三)家庭成员认知与法律关系认定
1. 家庭成员表示的法律性质:赵文提及父母曾表示房屋归其所有,但这种表示在法律上的性质难以界定。若没有形成明确的书面协议或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等形式,单纯的口头表示难以确凿地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在存在物权登记的情况下,这种口头表示不能轻易地对抗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2. 法定继承纠纷与本案的关联影响:在之前的法定继承纠纷中赵文曾认可房屋为遗产,这一行为与本案中其主张借名买房存在矛盾。这种前后矛盾的态度使得其在本案中的主张可信度进一步降低,也反映出在处理房产纠纷时,当事人的陈述一致性和连贯性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
七、裁判结果
驳回赵文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房产所有权纠纷时,严格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和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裁判。在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情况下,维护了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确保了房产所有权归属判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为类似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思路与依据。
通过本案可知,在涉及借名买房的房产纠纷案件中,主张借名关系存在的一方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借名合意、出资情况等关键事实,否则难以对抗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判,以维护房产交易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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