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意识到直接给员工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为了达到变相辞退员工的效果,开始采取各种方式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譬如禁入厂区、取消门禁、封禁OA、从微信、钉钉工作群中移出等。那么,公司存在这些行为时,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解答」

发生上述情况,员工通常有两种选择:

  • 以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

  • 以单位以实际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倘若劳动者选择第一种方式,那么有可能中了用人单位的套路,即原来违法解除的补偿从2N变成了N,从原来协商解除谈判破裂达到了协商解除的目的。

选择这种方式,在没有专业人士参与和指导下,对劳动者而言,无疑是较为稳妥的一种。因为举证难度相对比较容易。

倘若劳动者选择第二种方式,那么仅以用人单位移出公司群、取消门禁、禁用OA等理由主张违法解除恐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关于祝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326.76元。祝某认为其于2023年10月25日被移出微信工作群,属于甲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虽然祝某于该日被移出微信工作群,但劳动者是否在微信工作群并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必备条件,并不能视为甲公司已向其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祝某仍可就相关工作内容与甲公司进行协商处理。祝某于次日离开公司,不能认定系甲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对祝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4)浙0105民初3360号

故而,劳动者需要有多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譬如断缴社保、停发工资等等,从而避免败诉的法律风险。

根据原告管理人员2020年12月31日与被告的录音内容反映,被告要求继续上班,但原告不允许,并通知其先休息。结合2020年12月31日原告将被告移出微信工作群群聊的事实,以及2021年1月4日原告以被告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被告进入公司,并于2021年1月11日为被告办理退工手续等行为,原告系主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且无正当理由,属违法解除。

参考案例:(2021)沪0114民初2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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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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