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在旁听邢志强案件前研究各种资料之时,一直疑问:综合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也应当是过失致人重伤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竞合,完全与故意杀人无关。一审法院将邢志强的行为确定为这个罪名,所为何来?
一审法院的认定,将邢志强执行公务的行为,异化为报复,才会出现故意杀人这个罪名。在安在看来,是匪夷所思的。
昨天,京检某退休法医在自己任群主群内,阅读完安在旁听文章,居然说:“邢志强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这不是执行公务。”
这是一位几十年检察工作经验的技术专家啊,专业人品都不错。居然对与自己工作紧密相关的公安工作误解到这种地步。
此奇谈怪论也主导了此群的风向。引得一众对法律有兴趣的朋友赞同,并将安在命名为法盲。
哑然失笑。
对此,安在认为:由于社会治安的广泛性、繁杂性、紧急性,警察有较大的临时处置权,故而被称为“现场之王”。无论是否工作时间,警察发现可疑人员,均有权执行公务,进行盘查。
安在观点也是正确的。来,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类似这位检察法医的怪论,并不少见,恐怕也是乌兰察布乃至内蒙古公检法错误定罪邢志强的深层原因。
1995年四子王公安局认定有原因:邢志强1995年的现场行为是敏锐果敢的,是合法的正当防卫。
性格与职业契合,才能成为一名优秀警察,邢志强的荣誉历程和庭审表现,也全面展示印证了这一点。
回看邢志强突然从英雄警察变为“杀人罪犯”,不得不提到监委某些人员的权力任性。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承担起反腐重任,《监察法》根据反腐工作特点,又赋予监委极大权力。令人不安的是监委某些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法治能力与任务要求并不相符,蛮横乱为不少见。
以邢案为例,目前案件结果可以明确,2020年对邢志强以重大违法违纪进行留置,是完全错误的。猜测原因或者有二,一是某些人内心下意识对身处公安局副局长位置上的邢志强做有罪推断。在接到某商人对邢志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的持续举报后,在“扫黑除恶”背景下,立功心切,产生“先干再说”的想法。最终却是一无所获,查出一名清官。
二是有人借强大权力,背离中央决策精神,杀良冒功。又胁迫公检法机关翻出旧案,欺骗最高检,取得追诉核准,掩盖自身错误。
幸运的是由于邢志强本人、家属以及辩护律师不懈努力,此案现在被发回重审,改判必然,无罪有望。通过旁听,安在认为庭审中的乌兰察布检法是有职业素养的,希望此案的诉讼进程和最终结果,也能纠偏该市、该自治区乃至全国检法系统的错误认识。
邢志强案件,已经引发经济不发达地区其部下十三人辞职,这是警察群体对此案目前社会效果最真实的反映。
司法是社会价值导向的最后一道关口,不能配合某些人,惩罚警察职业最优秀的品质——敏锐果敢。当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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