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界,有一特殊的现象是,很多律师都给自己立下、向当事人讲明,代理案件只承接诉讼阶段的一审、二审、再审,自己不会代理案件的执行阶段。对于执行,最多也就是代理完诉讼帮着写一个申请执行书,代为立案为止。这些都是在律师的委托合同里明确约定的。

按照很多人的理解,案子到了法院执行阶段拿回钱,才是当事人打官司的真正目的,也律师最能体现案件代理效果及“赚大钱”的机会,怎么能这么多律师堪称现象级的明确不代理呢?

也有例外,随着律师行业人满为患、行业精细化,有些律师也盯上了很多人视为禁区的案件执行领域,宣布自己专攻执行案件代理。此前曾有两名号称执行领域顶级专业人士的律师和律师后,组建了法律团队代理执行案件,差点被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公诉,如果不是闹成了全国性的新闻事件,恐怕已经凶多吉少了。如此的遭遇,真实反映了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深度介入、力求执行效果的难度,甚至是危险性。

有人提出,历史上由来已久的“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效解决,近年来又受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代理执行案子不仅充满了主观性的不确定性,更是加上了客观上的履行不能的风险,更是少有律师敢于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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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起来,律师不愿意代理执行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社会预期、司法宣传与现实司法情况,反差巨大

在很多的司法宣传里,动不动就是,“执行工作是兑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集中发放了多少的执行案款、每逢假期或是春节法院又开展了什么行动等等,案件执行率动辄90%以上,执行到位多少案款,司法拘留了多少被执行人,仿佛法院宣判的案子到了执行阶段,一定会得到执行。

在社会上一直流行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是调解的,就会得到限制高消费的失信人待遇,就会被法院一年数次乃至移送刑事处罚的思想认识。以至于很多申请执行人就算知道对方没有钱偿还了,也要申请执行,就是为了通过司法拘留的方式,获得些心理安慰。

真正到了司法现实中,以上的这些司法宣传、社会认识,只有自己是案件申请人或是案件代理人才会知道,司法宣传力里的案子,永远是别人的案子,跟你的案子不一样;想要拘留被执行人,就需要拿出对方拒不履行的证据,经过承办法官及领导的审批,根本没有只要不履行就拘留一说。

如此的反差和结果不确定性,让代理案件的律师,如何进行解释和调和、兑现?

2、执行法律法规繁杂,司法决定随意性大,而且缺乏监督和救济。

相对于一审二审具有法律规定明确的立案程序、审理程序、上诉再审等司法程序、结果及监督上的规定,执行阶段的立法工作,一直处于落后状态。执行领域的相关司法实务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更多的是各种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强制执行法》喊了十几年,始终没见出台。

相对比一审二审的起诉答辩、开庭审理、不服上诉等司法程序,案子到了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执行人员的组织,基本处于互相不见面的状态,唯一的联系方式就是法院执行人员的司法决定。

就以司法现实中最常见的“执行终本”结案方式而言,即便案件有律师代理,可能连律师都不知道,案件就已经以“终本”方式结案了,这会让律师情何以堪?

3、律师几乎没有什么调查权,执行阶段真正能做的工作并不多

如同上面提到的,执行领域的法律法规繁杂而没有统一性、司法决定随意性大、监督性差等原因,律师即便是深入研究这方面的法律专业,到头来也是收效甚微。

在社会层面,执行阶段律师能做的最多的就是调查对方的财产情况,可《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调查权,在很多行政机关那里根本得不到落实,所谓的律师调查财产线索、申请调查令,大多取决于有关部门愿不愿意配合的状态,不确定性太大。

律师在执行中,能做的最多的就是向执行法官催办案件。可司法现实中,如何没有跟承办执行人员、法官具有“良好”的沟通渠道的话,别说催办案件、查看执行情况,就是律师连法官的办公电话都打不通。

办案法官联系难,其实更难联系的是执行法官。网上,不时的就有律师抱怨,自己动辄十几天的连续拨打执行人员的办公电话,才会运气好的被接听一回,得到的答复,不是回去等通知,就是知道了会处理的,过几天再想询问处理结果,可电话又打不通了。

4、法院执行工作缺乏透明度,律师几乎在执行过程中几乎没有什么参与性

一提到落实判决,律师跟当事人遇到的情况基本差不多,法院及执行人员给出的解释往往就是:执行案件太多,而执行力量太薄弱,法院又面临着考核的压力,根本没办法集中力量查办某个案件;法院的执行工作,也需要其他单位或部门协助,可这些部门不配合,法院也没有办法;有些执行标的物具有特殊性,想要表现不是这有困哪就是那有困难,法院也没有办法;被执行人太狡猾,采用的各种规避执行方式,法院执行人员也爱莫能助,不是个人想解决就能解决的......

只要执行人员提出了以上的这些难题,代理律师基本都是没法回答,没法帮助解决,只能望案兴叹了。就以拒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移送刑事追责为例,移送需要的证据材料、规避执行的方法举证等,如果法院执行人员不收集、不提供的话,律师根本不从掌握,还怎么有证据去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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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的原因,很多法律人将法院执行工作归入了司法行政权的范畴,认为律师在其中能起的作用,仅限于起到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类对当事人辅助性的作用,不足以跟当事人收费性的签订确定性司法结果的协议。

此外,在很多律师的潜意识里,案件的执行,其实就是法院执行人员的良心活儿,谁也不知道执行人员跟被执行人之间,会有什么样的关系或联系。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一味的催办执行人员的话,势必出现律师状告执行人员的局面,这是很多律师不愿做的。

也有一些律师,出来公开或暗示性的宣传自己具有丰富的执行资源,尤其擅长代理某某法院的执行案件,背后的原因,你懂的。近些年,法院执行局也被抓了被判了不少人,偶尔被披露的刑事判决书,也可以可见一斑。也有一些律师在玩套路,赌法院会有效果的执行案件,自己就能趁机分一杯羹。(图片来自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