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约定有效吗?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合同中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对解除权的约定不以任何法定或约定原因的出现或发生为前提,一方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关于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是否有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主流理论观点和实务观点不完全一致。
主流观点
主流观点认为:除了委托合同等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外,其他类型的合同中,原则上不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类约定。其理由在于若允许当事人约定任意解除权,则既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还可能会对现行合同制度造成重大冲击。
司法实务观点
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对合同约定任意解除权,如果当事人对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不具有法定无效的事由,且约定任意解除权的同时充分考虑了相对方的利益时,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期限通知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行为来行使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案例分析
例如:人民法院报(2022年)刊登的戴某诉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21)浙0105民初2595号,(2021)浙01民终7149号】,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或承租人提前退租,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认定为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附有责任承担方式和提前通知程序的任意解除权约定有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提前通知并实际支付或承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其通知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注意事项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经常被出租方在采用在有固定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细心留意,以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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