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网络言行需谨慎
捏造事实造成侵权需担责
【案件简介】
王某和路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6月,王某向路某借款,经双方协商,路某同意免除王某20000元债务,后王某依据双方约定将欠款300000元转付至路某指定账户,并由路某出具《收条》注明双方债权债务两清。2023年7月17日,路某通过其QQ邮箱向王某QQ邮箱50位收件人发送标题为《王某,请尽快清理债务》的邮件。2023年7月30日,路某再次通过其QQ邮箱向王某QQ邮箱50位收件人发送标题为《王某,再次通知你尽快还钱(各位王某的朋友,欢迎围观吃瓜)》的邮件。2023年9月14日,路某通过其QQ邮箱向王某QQ邮箱50位收件人发送标题为《王某,你这个垃圾,我跟你奉陪到底》的邮件。王某朋友收到上述邮件后通过微信、电话等向其告知。王某得知该情况后,认为路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要求路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登报澄清事实、恢复王某名誉和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路某通过其QQ邮箱向王某QQ邮箱50位收件人发送邮件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路某在其自愿放弃对原告王某享有的20000元债权,并将双方针对上述债权达成的协议履行完毕后,通过其QQ邮箱向原告王某QQ邮箱50位收件人发送三封关于其与原告王某间债权债务的内容,造成上述邮件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中传播、阅读等,客观上对原告王某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得原告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路某的上述行为已侵犯原告王某名誉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被告路某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关于原告王某主张被告路某在省、市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路某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并与其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鉴于被告路某系通过QQ邮箱向社会公众发布不实内容,并利用原告王某QQ邮箱好友在社会层面造成不良影响,影响范围较大,法院酌定原告王某要求公开道歉的报刊为市级,故被告路某应当以同等方式即通过QQ邮箱及市级报刊公开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关于原告王某主张被告路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及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多种因素确定,原告王某虽因侵权行为受到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损害,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本院结合被告路某在自愿放弃对原告王某20000元债务,并且在双方间未形成新的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对原告王某进行诽谤,其过错程度较大,上述行为造成QQ邮件向不特定群体扩散传播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路某向原告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唐玉芳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级法官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针对路某上述侵权行为其不仅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路某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刊登于2024年12月3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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