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渔港渔船清理整治

工作的通告

根据金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渔港渔船管控的总体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固定停泊港(点)制度,捋顺船舶所有权登记事项,规范船舶证书管理,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渔港渔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结合渔业生产实际,金普新区重新确定渔船固定停泊港(点)58个,其中:渔港8个,停泊点50个,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金普新区渔船固定停泊港(点)》)。

二、金普新区本地所有渔船必须从上述渔船固定停泊港(点)内选择1个渔港(停泊点)作为固定停泊港(点)进行停泊、卸货和补给(紧急避险情形除外)。养殖渔船原则上需停靠作业海域所在街道停泊港(点)。捕捞渔船原则上停靠居住地所在街道停泊港(点)。

三、为规范渔船交易,捋顺船舶所有权登记事项,请各固定停泊港(点)停靠渔船实际经营人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于2024年12月15日前,持户口本(含居住证)、身份证、买卖合同或渔船所有权裁判文书、船舶证书、海域权属证明材料(养殖船提供)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街道村(居)委会签订《固定停靠港(点)确认书》。本次材料提供,将作为下一步船舶登记的重要参考依据。请船舶所有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四、2024年12月16日起,未签订《固定停靠港(点)确认书》的渔船,禁止在新区渔船固定停泊港(点)停靠。非本地船籍且实际经营人为非本地户籍的捕捞渔船,禁止长期固定停靠新区渔船停泊港(点),伏季休渔期禁止停靠新区渔港、停泊点。禁止外地船籍养殖渔船在金普新区渔港、停泊点停靠。除公布的渔船固定停泊港(点)之外,其他自然港湾、河岔口等一律禁止渔船停泊。拒不执行的渔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渔船证件不准买卖、出租、转让、涂改和擅自制造。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无效。渔船所有权转移、解除租赁或抵押合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报废或拆毁的,渔船所有人应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灭失渔船超过六个月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其渔船主机功率指标和各种证件视为自行放弃。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关于养殖渔船管理要求,养殖渔船作业范围只限于《养殖证》中核准的作业区域;不得配备捕捞作业装置及设备;不得以护海、清滩等名义到养殖区外的公共海域或者携带作业网具从事非法捕捞以及从事渔获物海上运输等和养殖生产无关的活动。请广大养殖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合法生产作业。超过养殖证期限且3个月内未转让的,船舶所有人应在15日内向当地证件核发部门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

七、请广大渔民、养殖户积极支持并主动配合属地和职能部门开展的渔船管理相关工作。对隐瞒不报、谎报、拒绝上报渔船信息及阻挠、阻碍正常执法工作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及渔业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八、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检举知情不告、有船不报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411-87182859。

特此通告。

来源:大连金普新区海洋发展局、金普发布,本文内容为转载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私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