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30

新房搬新家是人生大事

然而验房时才发现有扇窗户比邻居的都小

业主起诉开发商索赔

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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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19年,郑某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15号楼201户房产一处。2021年6月,郑某在业主开放日验房过程中发现,其所购房屋厨房窗户较楼上各层窗户偏小,且窗户被门厅入口造型局部遮挡。2023年4月,郑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被某公司以超出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由拒绝。2024年,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现场勘查后发现,该房屋北侧厨房窗户存在面积偏小、被门厅遮挡、较南侧开窗房间光线偏暗的情况,但符合国家设计规范。郑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第三部分产品重要信息第2条已经明确提示“15#楼201户、202户临近南侧入口的两层高门厅入口,可能造成视线影响”。

综合考虑案情,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一方,有义务对房屋情况作出真实充分的说明,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关于不利因素的提示并不能使业主产生准确的预期。某公司不能证明对上述不利因素已经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由此导致业主选购的房屋与预期目标存在差距,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未能谨慎注意合同内容,对自身购房选择与预期目标产生差异亦负有责任。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郑某赔偿损失2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开发商在出售房产时有义务将房屋真实情况告知业主,尤其应明确不利因素,做到表述清晰、可预期,否则,可能因未尽到提示义务产生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买房对于很多人而言系大额消费,业主同样应对合同谨慎、注意,尤其注意开发商对于不利因素的描述。

来源:山东高法、青岛市即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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