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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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常见重要证据,但是,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有只出借转款,没有借条的情形。
如果没有借条,只在转款凭证附言“借款”的,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仅仅能作为单方备注,不能证实成为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在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基础后,举证义务转移至被告,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就此举证予以证明;如被告无法就此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就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一、有其他佐证
若除了转款凭证附言外,还有其他间接证据能够佐证借贷关系,那么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这些间接证据可以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如在转账前后提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或者有证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例如,转账后,借款人在聊天记录中向出借人表示“感谢你借我这笔钱,我会按照约定时间还款”,这种聊天记录与转款凭证附言相互印证,能够有力地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二、被告无合理抗辩或证据不足
1. 被告无法提供反驳证据
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赠与、偿还债务、投资等,那么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有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例如,被告只是口头辩称转账是赠与,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如赠与合同、相关聊天记录表明赠与意图等,而原告有转款凭证附言“借款”作为初步证据,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定借贷关系。
2. 被告抗辩理由不合理
当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或者与已知事实矛盾时,法院也可能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比如,被告声称转账是原告偿还之前的债务,但被告无法说明之前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债务金额、形成时间、借款用途等,这种不合理的抗辩难以推翻原告转款凭证附言所体现的借贷意图。
综上,没有借条,仅在转款凭证附言“借款”的情况,不能简单地认定或否定借贷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转款凭证附言的真实性、双方的举证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的法律关系等诸多因素来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因此,在进行资金转账时,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谨慎操作并保留好发生借贷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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