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晴、刘莉系亲姐妹,其父母于1979年协议离婚。后其父亲刘杰与王翠芬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王翠芬与前夫生育一女李华,王翠芬与刘杰再婚时李华8岁,随两人共同生活,后两人再次离婚,离婚时李华三十多岁。(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处理)
2012年3月,刘杰与张红梅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2月11日,两人签订《声明》载明,我们二人再婚后,如中途发生离异情况,双方各自净身出户。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不共有……婚姻期间各个财产归个人所有。
2022年1月,刘杰因病去世。刘晴、刘莉认为父亲遗留的存款属于遗产,应依法分割继承。其表示父亲生前向他们表示,其与张红梅婚内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张红梅表示不同意刘晴、刘莉二人的主张,并称其两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不享有继承权。老人名下还有一套位于北京西城的房屋,法院判定是刘杰的遗产,且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接受委托
在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与两位当事人深入了解事实情况。律师了解到,刘杰于2007年6月7日写有遗嘱一份,上载明其去世后,如果留有遗产均归刘晴、刘莉所有。
关于张红梅所提到的房屋,该房屋原登记产权人为赵某,1989年经置卖,变更为房屋产权人为刘莉。1998年2月刘莉为刘杰出具《声明》一份,表明案涉房屋产权证上虽写我名,实际上为我父亲刘杰所有。我同意更改产权人姓名。(父病亡不改、父亡故不改)。
2016年4月,经法院作出XX号判决,刘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刘杰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刘杰名下。但刘杰明确表示放弃案涉房屋,表示尽管法院判决归他所有,但是他不过户,房屋所有权仍归女儿刘莉。上述内容有录音证明。现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人仍为刘莉。
恒略律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刘晴、刘莉提交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系刘杰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故本案应按照案涉遗嘱继承。关于刘杰遗留的存款,根据刘杰与张红梅签订的《声明》,系刘杰个人财产,故应由刘晴、刘莉继承。
关于案涉房屋,恒略律师认为刘杰已经对案涉房屋作出处理,现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刘莉,且刘晴、刘莉对此亦没有争议,不需要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故按照现北京房屋价值计算,可以为当事人节省数万元的诉讼费。另,案涉房屋系刘杰与张红梅婚前购买,属于刘杰的个人财产,张红梅无权进行分割。
综上,恒略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刘杰存款的相应份额、刘杰的抚恤金、丧葬费。
法判判决
经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并认定案涉遗嘱合法有效,故本案应按照该遗嘱进行继承。刘杰遗留的存款,依据《声明》及备忘显示,为刘杰个人财产,故由刘晴、刘莉继承。关于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本案参照法定继承一并处理。
位于北京西城的案涉房屋,系张红梅与刘杰婚前购买,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生效判决确认归刘杰所有,该房屋为刘杰个人财产。根据案涉遗嘱,上述房屋应由刘晴、刘莉继承,该房屋仍等登记在刘莉名下,现刘晴、刘莉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判决:被继承人刘杰名下银行内款项由刘晴、刘莉继承;张红梅于七日内给付刘晴、刘莉折价款共计21万元,给付李华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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